县级党政机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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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党政机构改革]博兴县按照省委、省政府《山东省县级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要求和地委、 行署的统一部署,于1993年9月18日开始进行县级党政机构改革。经过
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检查验收三个阶段,至10月22日改革全面结束。
机构改革前,博兴县有党政群机构90个(不含人大、政协、人武部内设构18个),
其中,县委工作部门19个,县政府工作部门56个,依据党章、宪法和有关规定设置的
机构15个。改革后,县直党政群机关设置机构45个,撤销机构34个(新组建机构3个,
实际撤销31个),转经济实体的4个,转服务实体4个,转事业单位的5个,降格的1个,
精减率50%。其中,县委工作部门设置5个,县政府工作部门设置25个,精减率分别为
73.7%和55.4%;按照党章、宪法和有关规定设置的机构15个。人大、政协、人武部内
部设置机构7个,精减率为61%。改革前党政群机关有工作人员1839人,改革后减少到
928人(含公检、法、司、人武部单列编制348人) ,精减率为49%。其中县委部门工作
人员精减了55.8%, 县政府部门人员精减了60.3%, 人大、 政协、群团人员精减了2
8.2%。 改革中分流人员800人,其中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99人,转为服务实体93人,
转为事业单位的84人,选派到企业、乡镇、经济强村挂职锻炼的38人,选调到企事业
单位工作的106人, 办理内退253人,离职学习8人,清退临时工和借调人员38人,兴
办经济实体分流28人, 党政群机关后勤人员分离分流53人。待分流人员111人暂列编
外。
这次机构改革,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转变职能、理顺
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为重点,着眼于加强宏观调控,某些专业经济部门和职
能交叉重复或业务相近的机构,采取成建制转移、撤并的办法进行精减。
1、成建制转移的机构
将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成建制转为经济或服务实体,划出行政编制,退出政府序列。
撤销商业局、物资局、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分别组建博兴县商业总公司、博兴县物
资总公司、博兴县对外贸易总公司等经济实体,其行政职能划归经济贸易委员会,各
公司对县政府实行企业总承包;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改建为博兴县供销集团总公司,保
留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牌子;粮食局转为经济实体,组建博兴县粮油总公司,保留局
的牌子,在国家粮食定购、储备等方面赋予一定的行政职能,其它行政职能划归经济
贸易委员会;农业局、林业局、农机局转为服务实体,分别组建博兴县农业服务中心、
博兴县林果业服务中心、博兴县农机服务中心,保留局的牌子,赋予一定的行政职能;
畜牧开发服务总公司改称博兴县畜牧业服务中心,加挂博兴县畜牧局的牌子,赋予一
定的行政职能;撤销广播电视局,组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其行政职能划归宣传部;
电业局退出政府序列,加挂博兴县电业总公司牌子。
2、撤并、降格的机构
撤销研究室、机要局、保密局、保密办、县委督查科,其职能归县委办公室;保
密局保留局的牌子,不设机构,其职能归县委办公室;撤销组织员办公室、下派干部
办公室,其职能归组织部;撤销精神文明办公室、县委新闻科,其职能归宣传部;撤
销台湾工作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其职能归统战部;撤销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办公
室,其民族宗教职能归统战部,外事侨务职能归县政府办公室;撤销打击经济犯罪办
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其职能归政法委员会;撤销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法制局、县政府调研科、县政府督查科、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其职能归县政府
办公室;撤销棉花办公室,其职能归农业委员会;撤销农业区划办公室,其职能归计
划委员会;撤销党政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办公室,其职能归人事局;撤销国有资产管
理局,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其职能归财政局;
撤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其职能归卫生局;撤销物价局,其职能归工商行政
管理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由副局降为股级。
3、撤旧建新的机构
撤销经委、二轻工业公司、博兴集体企业集团总公司,组建博兴县经济贸易委员
会;撤销教育局、职工教育办公室,组建博兴县教育委员会。撤销信访局,组建博兴
县信访工作办公室,为正局级单位,列事业编制,归口县委办公室;撤销老年大学,
组建老干部活动中心,为正局级事业单位,归口老干部局;组建博兴县报社,为正局
级事业单位;撤销济青安置工作办公室、县政府驻青岛办事处,组建博兴县引黄济青
工作办公室,为正局级事业单位;组建县委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副局级事业单位;
组建县政府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副局级事业单位。
人员分流是机构改革的难点,事关改革的成败。为此,县委、县政府本着积极稳
妥、循序渐进的原则,精心筹划,周密安排,对人员分流工作制定了以下具体措施:
1.成建制转移。把成建制转移为经济服务实体单位的人员从行政编制中分离出去,改
为事业或企业编制。转为企业的,经费与财政脱钩,已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由原渠道列
支。转为事业性质服务实体的,已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列支渠道不变,广播电视服务中
心的事业费和人头费实行差额补贴。2.选派优秀中青年干部到乡镇、经济强村和企业
挂职锻炼。到乡镇、经济强村和企业挂职的,时间二年,实行轮换制度。挂职期间不
占编制、转走组织关系和行政关系,工资和其它待遇仍在原单位保留,与挂职单位同
级干部同奖同罚。挂职期满,依据其德能勤绩表现情况,由组织统一安排。3.选调机
关人员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在单位定编定员和人员分流期间,可选调一批机关人员或
对口调整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事业单位工作,机关人员可自找单位商调,企事业单
位也可到机关选择所需人才。凡从机关选调到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原身份不变,财
政按下列标准拨给个人;到乡(镇)办、村办企业的,按本人一年的工资总额标准拨给
企业,按本人二年的工资总额标准发给个人。以上补贴金,由财政按年度拨发。到乡
(镇)办、村办企业工作的,档案和工资按有关规定办理,可在原单位保留住房。4.实
行内部退养制度。按1993年底年龄计算,机关人员中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工人
身份的满45周岁) 的,一律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指干部),
身体状况不适应继续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医院证明,组织批准,也可办理内部退养
手续。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工龄
连续计算,待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时,再办理退休手续。在单位定编定员和人员分
流期间办理内退手续的,工资按原渠道列支;之后办理手续的,随所在单位经费渠道
列支。5.辞职和退职。允许机关人员辞职、退职从事经济活动。对经批准辞职人员,
发给个人创业费10000元,由原经费渠道一次性支付。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可办理退职,
工龄满十年的, 其退职金按国家规定标准提高10%执行,退职后跟机关在职人员一样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6.组织干部轮流离职培训学习,离职培训两年以上的人员不占编
制,列编外人员,工资列支渠道不变。7.机关后勤人员分离。逐步将机关后勤人员从
行政机关中分离出去,成立机关服务实体,实行有偿服务。8.辞退临时工和借调人员。
党政群机关凡使用的临时工原则上要辞退,特殊技术岗位上的临时工可以保留,但必
须占用单位编制。借调人员一律归队。9.兴办经济实体。通过其它渠道进行人员分流
后,各单位的富余人员由本单位自行消化,主要通过兴办各类经济实体进行安置。对
于由机关分流人员组成、兴办初期确有困难的经济实体,可在开办资金、场地、贷款
和税收等方面予以适当扶持。凡为分流机关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必须坚持政企分开
的原则,在职能、人员、财务等方面与单位彻底脱钩、原单位一律不得从这些经济实
体获取利润,也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管理费和获取其它好处。凡由机关进入实体的人
员,原身份不变,1994年工资按原渠道列支,1995年减半,1996年与财政脱钩。
这次县级党政机构改革取得了初步效果:1.精简了机构,转变了职能。通过改革,
政府部门管理经济的职能发生了明显转变,初步由过去的直接管理、微观管理转向了
间接管理和宏观调控,服务意识增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得到健全和
完善,社会化服务功能增强,初步走上了“小机构、大服务”的路子。2.压缩了编制,
减轻了财政负担。 改革后,行政编制由1839人减至580人,县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由
702人减至685人, 其中全额拨款转为差补和自收自支的115人。分流任务完成后,对
全县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必将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3.优化了结构,提高了
工作效率。在机构设置上,将那些相近的业务、职能合并到一个覆盖面较广的综合管
理部门,理顺了工作关系,避免了一些推诿扯皮,减少了中转环节和公文旅行,工作
效率明显提高。竞争上岗、优化人员结构,增强了机关人员的竞争意识和事业心、责
任感,调动了机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了工作效率。规范职级配备,精干了领导
班子,班子结构得到改善,内部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内耗减少,增强了班子的凝聚
力和战斗力,团结奋进,争创一流的良好局面已初步形成。4.完善了规章制度,加强
了机关制度建设。按照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要求,各单位修订、完善规章制度,普遍建
立了学习制度、考勤制度、财产管理制度、卫生制度、会议制度、行文制度、协调制
度、合作制度、部门目标责任制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等多项制度。使机关工作逐步走
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牛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