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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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县房产管理局设立于1993年3月,下设办公室、财务股、评估事务所、
交易监理所、房管股、房屋拆迁办公室、房屋修缮管理中心、陈户办事处。下属房屋
修缮工程公司、房地产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东江有限责任公司。博兴县房产管理局成
立以后,博兴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博兴县房产管理局。全局有干
部职工36人,其中中共党员16人,干部15人,大专以上学历14人。

[住房制度改革] 1993年5月,《博兴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滨州地区住
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复,正式公布实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在县城规划区全面
推行, 职工按标准价、标准租金购房或租房。1995年7月,《博兴县深化城镇住房制
度改革实施方案》公布实施,该方案对房改工作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全面推行住房公
积金制度,二是继续推进租金改革,三是稳步售出公有住房,四是加快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 五是加强住房资金的管理工作。截止1996年12月,共出售公有住房48.12万平
方米, 出租公有住房2.1万平方米,核发私房产权证3511个,归集住房资金1500余万
元。住房制度改革推行,有效地改变了住房制度存在的弊端,加快了住房建设步伐,
实现了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形成了一种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
住房制度和运行机制,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支持和参予。

[房地产管理]县房产管理局成立以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博兴县实际情况,先
后起草制订了《博兴县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博政发[1992]73号) 、
《博兴县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博政发[1996]4号) 、《博兴县房屋修缮
管理暂行规定》(博政发(1996]82号)等规定,有力推动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城镇房地产普查。对全县城镇公有房屋统一进行普查登记,实行房屋所有权
登记发证制度。 截止1996年12月,公房确权面积116万平方米。其中,住宅60.7万平
方米,办公18.8万平方米,商业7.5万平方米,工业18万平方米,文教卫生5.5万平方
米,其他5.5万平方米。核发公有房屋产权证218个。
(二)房地产交易监理。积极开展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1993年4月到1996年12月,计办理房地产转让279宗,交易额1400余万元,房地产抵押
28宗,交易额5000余万元,核发房屋租赁许可证447个。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积极开展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经纪业务,为社会服务。
至1996年12月,累计评估房屋面积61.24万平方米。配备了足够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国家注册估价师1人,工程师5人,会计师1人,助理工程师11人。
(四) 房屋拆迁管理。1993年9月,博兴县房屋拆迁办公室成立,并办理拆迁资格
证书,资质等级三级。规定拆迁人因规划、建设需要拆迁房屋,一律向房产管理局提
出书面申请, 经审查批准后发给拆迁许可证。 至1996年12月, 累计拆迁房屋面积
10.25万平方米,发放拆迁许可证33个。

(赵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