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纪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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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1952年,中共惠民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三反”、“五反”运动中,
对污盗窃、铺张浪费、腐化堕落、丧失立场、官僚主义以及打击报复等违法违纪案件
进行查处, 全区有353人受到党纪处分。1954年,在粮食统购统销工作中,着重查处
违反党的政策、 决议和破坏国家粮食计划的案件,全区受党纪处分的党员590人,其
中, 开除党籍的388人,留党察看的81人,撤职的29人,警告的82人,劝告的10人。
1955年, 在农业合作化、肃反、审干等运动中,全区开除党籍1556人,留党察看313
人, 撤职78人,警告的203人,劝告的17人。1957-1960年,在“反右派”和“反右
倾”等斗争中,全区共处分党员3515人,其中“反右倾”运动中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
分子的1034人。1962年初,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精神,全区为在“反右倾”运动中被错
误批判和处理的多数人进行了甄别平反。1963-1965年开展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
又错误处理了一批基层党员干部。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中,党的纪律检查被
群众专政取代,“左”的错误泛滥,全区有4547名脱产党员干部和5249名农村基层党
员干部受到错误审查。 1979年9月,中共惠民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恢复后,认真贯彻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拨乱反正,在全区12个县的范围内复
查和平反了大量冤假错案。截止到1980年6月,全区共复查各类案件2.45万件,占案件
总数的98.3%。其中,平反和部分改变原结论处分的1.48万件,占复查总数的60.5%;
维持原结论的9687件,占39.5%。复查案件中“文化大革命”中的案件9612件, 占案
件总数的98.1%。其中,全错全纠2317件,占复议数的24.1%; 部分纠正的1609件,
占16.7%;维持原结论不变的5686件,占59.2%。复查“四清”中的案件3306件,占案
件总数的98%。其中, 改变原结论处分的1999件,占60%;维持原结论不变的1307件,
占40%。复查反右倾案件8460件, 占原有案件(不含原已纠正的7925件)的99.7%。其
中,全错全纠6795件,占80.3%;部分纠正的365件,占4.3%,维持原结论的1300件,
占15.4%。 复查反右派案1662件,占案件总数的100%。其中,平反改正1625件,占
98%; 原结论不变的37件,占2%。复查有申诉的历史老案1490件,占总数的98%。
其中,改正133件,占8.9%;维持原结论不变1357件,占91.1%。此后,全区纪律检
查部门继续抓复查平反工作。 1981年,全区又复查各类案件225件,其中,维持原结
论的74件,改变原结论的13件,减轻处分的41件,撤销处分的97件。在复议纠正历史
案件的同时,全区纪检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加强党
的纪律检查,为改革开放服务,先后重点检查了利用公款请客送礼,巧立名目侵吞国
家集体财产,利用职权安排亲属就业及农转非等不正之风,对违纪党员干部给予纪律
处分。1982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纪检部门与有
关部门密切配合,查处党员干部参与经济犯罪活动的大案要案,全区受党纪处分的27
人。 同时,结合整顿党风,查处了一批党员干部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1983-198 4
年,根据中纪委指示精神,全区着重查处党政机关党员干部违纪建私房、超标准建房、
多占住房、 乱涨价、乱摊派和借用公款等问题,共查出违纪党员131人,其中县级干
部21人,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了处理或给予了纪律处分。1984年,在地、县党政机关查
处了拖欠公款和借机构改革之际,突击提干、私分财物、给子女调换工作等不正之风。
1985年,地、县纪检部门查处了在新的形势下出现的新的不正之风。其中,党政机关
干部经商办企业7户24人,已全部纠正;滥发奖金、实物及请客送礼金额413.16万元,
其中个人退款175.67万元, 补交奖金税76.38万元;查处经济案件59起,受党纪、政
纪处分的2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