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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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始,全区开展了以避孕为主的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并相继开始在机关干部
、职工中实行避孕和节育,但为数很少。1970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人口非控制不可
的指示,落实“晚(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稀(两孩间距四、五年)、少(每
对夫妇不超过两个孩子)”的生育原则,人口生育初步得到控制。1973年,全区人口出
生率降为26.32‰,比1972年下降了3.37‰,自然增长率下降了3.08‰。1978年,人口
出生率下降到17.66‰,自然增长率下降到10.86‰。1979年,贯彻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大
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指示,人口生育开始得到有效控制。1983年,全区人
口出生率降为12.04‰,自然增长率降为5.46‰。1984年起,在全区农村推行“间隔
式”生育。1985年出生率降到10.97‰,自然增长率下降到4.47‰,一胎率为80.78%
,计划生育率达90.19%。

一、宣传教育
1958年2-3月,惠民专员公署卫生局、专区妇联等单位举办展览,以图片、模型
、文字、电影等形式,向群众宣传以避孕为主的节制生育的好处,参观人数达14217
人次。1964年,全区集中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上半年,惠民专署举办大型计划生
育展览,到各县巡回展出,受教育者达10万人次;下半年,专、县两级组织计划生育
宣传队,深入到57个公社,80多个管区,放电影676场,受教育人数28.9万人次;12月
,专署组织347人到滨县杨集公社进行计划生育宣传试点,培训计划生育宣传员245人
,印发宣传材料6万多份。是年,各县还先后组织243人,分别到23个区,32个公社、
进行计划生育宣传。1977年11月,中共惠民地委组织了贫下中农计划生育宣传队,地
委党校开设了人口理论班,各县、社利用宣传橱窗、画廊、标语牌、广播、电视等形
式,广泛开展了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活动。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
于严格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中共十二大报
告中把计划生育工作列为基本国策,全区的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形成高潮。1982年12月
~1983年1月全区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地区组织培训了宣讲骨干,组成宣讲团
深入县、社进行宣传,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亲自宣讲计划生育,地直机关举办了《
计划生育与人体知识展览》,参观人数达3.3万人次。1984~1985年,为了使计划生育
宣传教育经常化,县(市)、乡(镇)相继建立了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站,村村建立了
计划生育服务室。

二、晚婚、晚育
1963年12月,根据中共惠民地委、惠民专员公署的意见,严格结婚登记手续,未
婚男女青年多数做到了适龄结婚或晚婚,已结婚有生育的男女,生育子女数一般控制
在一、两个或两、三个,两胎之间要求相隔四、五年,要求三个孩子以上者不再生育
,实行避孕,但未能普遍实行。1964年,提倡城镇男女青年25岁以后、农村青年男女
23岁以后结婚为宜。1975年1月,根据中共惠民地委指示,提倡晚婚和计划生育,地
、县、社、队都本着“晚、稀、少”的要求制定了晚婚计划。1976年11月地委提出,
农村青年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城镇和非农业人口,男女均在25周岁以上结婚,
提倡一对夫妇一个孩,间隔四、五年。1978年惠民地区行政公署提出,一对夫妇生育
一个孩子,最多两个,两胎间隔四、五年,杜绝第三胎。1979年12月,惠民行署制定
的《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指出,计划生育要做到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城镇可略高于这个年龄;女性25周岁以上生育
为晚育;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同时,积极推行婚前查体、孕妇临产期保
护、住院分娩、新生儿实行计划免疫等优生措施。1981年2月,地委、行署下发《关
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提出晚婚、晚育和终生只要1个孩子。1985年
7月,地委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对晚婚、晚育作出了新规定:按法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
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对实行晚婚晚育只生一个孩子的女职工增加
产假四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