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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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境内早婚、早育较普遍,并存在一夫多妻现象。富家子弟十一、二岁
即可娶妻,贫苦人家子弟一般也在15~19岁之间结婚,也有不少穷人终生不娶。191
9年,境内初婚年龄多为15~20岁之间。1935年,邹平县调查结果:初婚年龄男15岁、
女17岁居多,男子结婚最小的6岁,童养媳最小的3岁。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实行了一夫一妻制,结婚年
龄男20岁,女18岁。1963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区范围内提倡晚婚晚育。1982年9月10日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
20周岁,并要求晚婚晚育。境内青年结婚年龄一般推迟到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
是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全区15岁及其以上人口共248.35万人,男123.56万人,女124
.79万人,其中:未婚的59.57万人,占23.99%,男占55.65%,女占44.35%;有配偶
的167.11万8人,占67.29%,男占49.31%,女占50.69%;丧偶的20.23万人,占8.
15%,男占33.5%,女占66.5%;离婚的1.44万人,占0.58%,男占85.25%,女占
14.75%。到1985年,恋爱自由、婚姻自主、晚婚晚育成为主流,境内婚姻类型属稳
定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