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鸣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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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鸣岗(1892~1961) 原名孙玺风,今高青县洼里孙村人。1918年毕业于山东省立
第一师范,后考入北京高等法文专修馆。1920年赴法国勤工俭学,1930年在法国获法
学博士学位。1932年回国后,曾任山东省府参议、国民革命军第三路军军法处副处长
、国民革命军第十集团军高树勋部顾问、国民党威海特区专员等职。在任威海特区专
员期间,严令禁止鸦片,处决了6名贩毒犯和12名吸毒惯犯,收缴烧毁633两鸦片、5
600两海洛英吗啡和数百件烟具。
“七·七”事变后,孙鸣岗同情抗战,赞成共产党的抗日救国主张。1938年1月
15日,将专员公署库存的80余支步枪和一批军用物资交给中共胶东特委,支持共产党
领导的抗日斗争。是年夏,任国民革命军第六十九军军部参事。他通过在第十集团军
的关系,从高树勋处申请得到第十集团军第二梯队的番号,准备去威海收集旧部,建
立武装,进行抗日救国斗争。去威海途中,因脚伤暂住高苑县(现高青)治疗。中共高
苑县党组织代表孙健萍和其胞弟孙明光(共产党员,山东省各界救国会负责人)与其联
系,创建了高苑县第一支抗日武装--国民革命军第十军团第二梯队。1941年任山东
省抗敌自卫军鲁北支队司令。1942年后,先后被选为山东省清河区参议会副议长、山
东省战时工作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参议会驻会委员和法规编审委员会主任。
1946年,孙鸣岗由陈毅介绍加入中国共产党。1949年,任华北人民政府参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任政务院司法部办公厅主任。1952年,任政务院法制委员会办
公厅主任兼经济法律委员会委员。1961年1月在北京病逝,终年69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