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计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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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境内度量衡器具繁杂,应用混乱,缺乏统一管理。1932年,国民党政
府推行市制,统一度量衡,并派专人检查,但民间仍有新旧制并用现象。
1957年10月,惠民专署规定,凡制造、出售、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以法鉴定,
全区共查工商户165户,器具407件,合格260件,不合格的均予修换或没收。19 64年
4月29日, 惠民专署《关于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规定,计量器具一律采用十进
制,所有制造、修理和出售的计量器具一律由专区标准计量所或分所进行鉴定,发给
合格证书或加盖印后,方准出售和使用。10月,各县在重点集市设立了公平秤。1979
年,地区标准计量局与有关部门联合组成101人的检查组,对商业衡器进行全面检查,
共查1022个单位, 其中粮食系统123个,商业系统325个,供销系统574个;共查计量
器具4566台(支) ,合格3127台(支),合格率为68.4%。1984年,在商业系统开展“双
信活动”,全区有27个单位被命名为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1985年,博兴、邹平两
县计量所被评为省衡器管理先进单位。在贯彻法定计量单位改制工作中,邹平县计量
所监制的千克杆秤在全省评比中获第二名,滨州活塞厂获得国家二级计量合格证,邹
平县纺织厂、滨州第一棉纺厂、曲轴厂、柴油机厂、轻工机械厂六家企业获国家三级
计量合格证书。全区有39家企业建立了计量室,各类计量人员达10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