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物资分配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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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境内物资分配供应主要由专署计划委员会负责,商业部
门组织供应,实行在国家统一计划下,以专区管理和平衡为主的物资调拨供应体制。
对所属地方工业、农业、水利、交通运输、基本建设、公共事业等所需统配物资,按
地区国民经济计划所下达的物资分配指标,组织产需衔接,签订供货合同,组织供应,
采取统筹统配,差额调拨,及统配与差额调拨相结合的办法。主要材料和设备,由国
家统一分配;国家统配外的原材料、设备等重点物资,由省有关厅、局统一平衡、统
一调拨;上述范围以外的原材料和设备等由专区根据本地需要自行调配。国家、省与
专区调配的物资,均由专区计划部门统一控制分配。
1959年,全区的物资分配供应采取与省对口的办法,即: 对按行业、按用途归口
规划,分户记账的90种物资,由专区主管局在行业内统一分配;省计委管的87种统配
物资, 由专区计划部门编制计划分配;省各主管业务厅、局分配的416种物资,由专
区各对口局负责分配,其中的76种重点物资须报专区物资局审核。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物资分配供应一度陷入无政府状态。1970年,全区物资
供应在国家统一计划下, 实行地区平衡, 差额调拨,品种调剂,保证上缴的办法。
1972年,物资分配实行计划部门与物资部门对口管理的办法,即: 凡属国家计委管理
的物资,由计划部门分配;国家计委统管以外的物资,由地区物资部门调拨和分配供
应。1976年,国家统配物资的供应,改为由计划部门管计划分配,物资部门组织订货、
进货与供应。全区重工、化工、轻工等80余个企业需要的钢材、木材、生铁、焦炭、
水泥等重要材料,实行指标到局,供应到厂。1978年,除对全局影响较大的燃料、钢
材、生铁、铜、铝、水泥、木材、橡胶、机床、汽车、锻压设备、发电机组、锅炉13
种物资仍由地区计委综合平衡外,其他统配物资均由物资局编报计划,由地区计委审
查后,上报下达,物资部门组织调拨供应。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为适应发展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以计划经济为主,以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全区物资分配供
应体制开始进行改革。计划内供应物资逐年减少,采取横向联合、联营联销、互通有
无、物资协作等形式组织计划外物资的采购与供应,满足了全区经济建设的需要。1
985年,全区计划外物资供应额已占全区物资销售额的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