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商标、广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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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商标注册权归中央,但生产厂家商品所用商标较混乱,
甚至有的不经注册即投入市场。“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标无统一管理,经本单位职
工群众讨论同意,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废除旧商标和印
制使用新商标。1979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制度,
全区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未经注册的42个商标进行了处理。1982年,对全区
商标印制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共查处10起侵犯商标权益的案件, 对其中七起罚款
1020元。 1983年,根据《商标法》规定,全区共查获非法倒卖各种商标标识600 0余
套,冒牌金鹿、飞鸽、凤凰自行车3000余辆,冒牌烟一大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60
起,伪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的两起,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12起;查处违法
商标案97起, 其中追究刑事责任的四起,没收非法所得10.33万元。1985年,在宣传
《商标法》的基础上及时进行了注册商标的核转工作,全区共有经国家工商局注册的
商标32个。同时,通过监督检查商标印制和使用情况,共查处商标违法案件29起,收
缴商标标识334.19万张,保护了合法经营,打击了非法侵权行为。

二、广告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广告业务越来越被人们重视,开始张贴、刊登、设置专
栏及利用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进行广告宣传,但缺乏管理。1982年2月6日,国务院
颁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实施细则。1985年,区内建
立了第一家广告专营企业,全区广告管理开始起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