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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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3年,清廷设立农工商部,凡商人经营贸易,均应照律在农工商部呈报注册,
无论现已设立与嗣后设立之公司、局、厂、行号、铺店,一经注册即可享一律保护之
利益,对违犯规定的进行处罚。
民国期间,境内各级政府对工商企业的开业、歇业、转业、登记、发照都有明确
的规定。营业执照要悬于群众易见之处,以便稽征机关随时检查,营业停止,应按规
定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1944年,山东省渤海区行政公署规定,凡公营商店、私人营业、群众合作社及机
关部队之商业经营均须依法进行登记,领取营业许可证,始得经营出入境贸易。外来
商人亦须到工商管理局履行手续,始准进行物资交易。年底,已登记开业的企业六家,
从业人员56人;合作股份企业284家,入股913人。
1950年,惠民专区建立后,建立健全了开业、歇业、迁移、合并、停业、转业等
企业登记核准制度,发动群众发展以当地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和运输业,全区12个
县共登记工商企业112户,总产值353万元。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
造基本完成后,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1963年,依照国务院颁布
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对国营、集体、个体工商业户进行了全面登记发
证,全区共登记国营工商企业318家,供销社企业328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办
企业55家,人民公社办企业31家,生产队办企业324家,合作店165家。这次登记摸清
了底数,搞清了布局,对设置不合理的企业进行了必要的调整,打击了未经登记擅自
营业的工厂、商店、运输队、修缮队等非法经营活动,维护了国家的统一计划。1965
年,全区12个县共登记社办企业1169家,从业人员9523人;城镇街道办企业86家,从
业人员426人;合作企业248户,从业人员7929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工业企业登记陷入停顿、混乱状态,工商企业,
特别是社队企业发展受到限制。1975年,对社队办的粉坊、油坊、豆腐坊、挂面坊普
遍进行了审查,并规定只准来料加工或以成品换原料,不准买原料卖成品,未经批准
私自开办的“四坊”一律停办。到年底,全区已登记的公社办企业只有19家、757人
,未经发照的459户、2.20万人;已登记批准发营业执照的生产大队办企业1254家、
7782人,未批准发照的3652户、2.69万人;经批准发照的生产队办企业28户、246人
,未获发照的1650户、8648人。同时,对合作商店也进行了登记,全区计有16户、9
7人,资金3.24万元,公积金2.44万元。1978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
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了企业登记工作,先后对社队企
业进行了清理登记,对全区的工商企业进行了全面普查登记。1984年8月,地区工商
局制定了《关于支持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商品经济,放宽工商行政管理政策的试行意
见》,并换发了全国统一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
198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精神,促进商品经济的发
展,在对全区工商企业进行依法登记的同时,对党政干部和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进行
了全面清理整顿。 截至年底,全区登记发证的国营企业821户,从业人员6.63万人,
固定资金5.77亿元, 流动资金1.83亿元;集体企业2906户,从业人员10.81万人,固
定资金3.01亿元,流动资金3.41亿元;合营企业27户,从业人员1249人,固定资金为
444万元, 流动资金161万元,同时查出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7户,从业人员24人,拥
有资金7.55万元, 均按规定吊销了营业执照。全区共清理整顿公司、中心796家,其
中全民所有制公司217家、 集体567家、联合体1家。对不符合条件的分别作了吊销执
照、停业查处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