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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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在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为了发展生产,保证供给,各抗日
民主政府开始对市场物价进行管理。1944年,境内各县抗日民主政府先后设立工商管
理机构,负责管理市场贸易和物价。到1945年,境内物价开始回落,与敌占区相比相
对稳定。
1947年1月, 山东省政府提出了“扩大收入,稳定物价为主要任务”。在中共渤
海区党委的领导下,境内各县根据物价政策,共同协议价格,避免了市场的混乱。但
由于战争的影响和自然灾害迭起,在全国三次物价大波动的影响下,境内也随之发生
了物价暴涨。渤海行署从1949年1月29日~8月10日,半年多时间先后四次发出有关稳
定物价问题的指示,并采取有效措施,调剂有无,平抑物价,紧缩通货,抵制法币流
通,有计划有步骤地收购和抛售粮油等主要物资,使物价很快稳定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为了迅速恢复国民经济,惠民区专员公署动员全区人民
为稳定物价而斗争,统一物资调度,平抑物价,实行货币回笼,使物价开始下降。但
是,由于物价持续下跌,出现商品滞销,货币流通速度减慢。各级政府把国营商业的
经营范围改为批发为主,零售为辅,并适当扩大批零差价,积极扩大城乡交流,物价
水平随之稳步回升,市场贸易又趋活跃。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社会主义公有企业的
发展,国家定价比重日益扩大。1953年,国家开始进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为了稳定
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了物价管理。根据国家规定,先后对粮食实行计划收购、计划
供应和由国家统一定价,对棉花、棉布实行统购统销,并严格控制农业生产资料的价
格。
1958年“大跃进”期间,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全区物价管理失控,物价总水
平大幅度上升。1960年,全区首次进行物价检查,明确规定了粮、油、肉、蛋等生活
必须品的销售价格,逐步取消了高价生活品。1962年,为了加强物价管理,建立了惠
民专区物价委员会,并于翌年组织惠民、高青、邹平三县有关部门对地、县、社三级
九个医疗单位进行药品价格检查,先后降低了部分生活用品和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区物价曾一度冻结。1971年,地区计委设物价机构,
对市场物价进行检查。1973年春节前后,全区组织60余人,利用一个多月的时间,检
查40个人民公社和360个核算单位, 进一步推动了审查价格工作的开展。1978年,全
区组织1400余人的物价检查队伍, 共审查价格89万笔,发现差错4.5万笔,揭露打击
了一批利用物价进行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分子,使质次价高、变相涨价、滥收费用、
转嫁亏损、掺杂使假等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大为减少。1978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
会后,在经济体制改革中,逐步开始价格改革。从1979年开始,逐步提高了农副产品
价格。1980年,地、县成立了物价局,基层有关单位也设了物价机构或物价员,建立
了商品价格登记、定价调价、明码标价、商品价格检查、商品削价处理、价格联系、
价格资料的搜集整理七项制度。1985年,全区共查处各类价格违纪、违法案件926起,
没收非法收入144.42万元,罚款0.56万元,经济制裁总额达144.98万元,平衡了价格,
稳定了市场,促进了生产,有力地维护了国家、集体和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