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统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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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 统计监督工作逐年加强。1953年9月,政务院发布《关
于清理调查统计表格及禁止乱发统计表格的指示》,境内各级政府,清理并禁止了在
农村滥发报表的状况,减轻了基层干部对统计报表的负担,提高了正规报表的质量。
1958年, 受“浮夸风” 的影响,统计监督作用被削弱,统计数字出现“低头造”、
“随风倒” 的严重浮夸现象,违背了实事求是原则,统计数字失去了可靠性。197 8
年, 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统计工作的报告》 的指示精神,对“大跃进”及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统计工作混乱造成的一些不实的统计数字重新进行了核实
修正。198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统计工作开始走向法制轨道,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可依法独立行使统计监督权,定期检查国民经济主要指标执行情
况,并负责发表本地区年度国民经济主要指标执行情况公报。为了提高统计质量,组
织了全区统计执法大检查,举办了统计法规学习班,对全区各县市及地直各单位的统
计员进行了培训,提高了统计数字质量,增强了统计资料的权威性。1985年起,每年
7月和11月为《统计法》 检查月,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等形式检查《统计法》的执
行情况,统计监督开始步入法制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