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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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供应
非农业人口粮食定量供应1949年11月始,对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的粮
食供应实行包干,每人每月供给小米60公斤,不足不补,节约归己。1954年,全区实
行口粮按月分等定量,专、县干部月定量20公斤,区、乡干部21.5公斤,中小学教员、
机关家属干部定量相同,医院病员(指干部) 15公斤,少年儿童2~7周岁10公斤、8~
12周岁15公斤、13周岁以上随干部定量,体力劳动者(包括渔盐民)月定量20~30公斤,
最高不超过35公斤(以上皆为原粮)。用粮单位严格控制定量人口数,执行用粮预决算
制度。 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非农业人口实
行按月分等定量, 一等成品粮15.25公斤, 二等15.13公斤, 三等14.88公斤,四等
14.75公斤。 定量指标到单位,民主评议,落实到人。是年,全区非农业人口粮食定
量供应2934万公斤。1956年3月,非农业人口月定量增0.5公斤。1958年“大跃进”中,
全区非农业人口粮食定量供应量比1955年增加38.6%。1960~1962年,机关和企事业
单位一度压缩粮食定量, 全区平均定量由18.45公斤降为17.5公斤。三年中,因压缩
非农业人口等原因,全区粮食定量供应总量由2841.5万公斤降为1727.5万公斤。1963
年4月, 公社干部定量由13.5公斤增为15公斤。此后,又对少数工种定量作了调增。
1972年,经过全区调查,广泛征求意见,地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制定了《惠民地区市
镇居民粮食定量供应标准》。特重体力劳动者粮食定量分为28公斤、26公斤、24.5公
斤三等,重体力劳动者粮食定量分为23公斤、21.5公斤、19.5公斤三等,轻体力劳动
者粮食定量分为18公斤、17公斤、16公斤三等,脑力劳动者粮食定量分为1 6.5公斤、
15公斤、13.5公斤三等,大、中学生粮食定量分为17.5公斤、16公斤、15公斤三等,
居民粮食定量按年龄分为3.5~13.5公斤11等。此定量供应标准执行到19 85年。1955
~1985年,全区非农业人口粮食定量供应累计10.26亿公斤,年均0.33亿公斤。
口粮补助农业人口参加县以上党代会、人代会、劳模会、伤残军人代表会等均给
予口粮补助。1958年,机关、工厂、学校等干部、职工参加“大炼钢铁”劳动,平均
每人每月补助粮食7公斤。 1961年,对干部参加劳动、加班夜餐、饭量特大的“大肚
子汉”等按用粮单位月供应量的2~4%补助粮食,包干使用。1963年以后,非农业人
口一度每人每月补助大豆0.5公斤, 党外高级知识分子和17级以上非党干部每月补助
大豆1.5公斤。 1965年,恢复参加体力劳动、出差、夜餐、临时工、特殊病人、民兵
集训、体育比赛等粮食补助。1976年,缩减粮食补助范围,只保留煤矿井下亦工亦农
轮换工定量补助。1979年以后,粮食生产形势好转,口粮补助逐渐取消。
工商业用粮供应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工商业用粮纳入供应计划。用粮单
位按季编报计划,粮食部门分月核定供应。工业用粮,按耗粮定额供应;饮食业用粮,
按指标控制供应,主食凭粮票供应粮食。糕点业用粮控制供应指标。1961年,每县保
留饭店3~4处,每店日供应粮食60~65公斤。1963年,糕点业用粮开始凭粮票供应;
酿造业提倡用粮食副产品,适量供应粮食;副食加工按专项指标供粮。酒精、白酒生
产用粮由省下达指标供应。此后,随着粮食生产形势好转,工商行业用粮计划逐步放
宽,1985年4月1日起,工商业用粮改为供应议价粮。1955~1985年,全区工商业用粮
累计2.98亿公斤,年均0.11亿公斤。
饲料粮供应1953年12月起,运输业饲料粮供应纳入粮食销售计划,每头牲畜日供
粮1.5~4.5公斤。 1955年9月,对长途运输马车进行登记,统一由粮食部门发证、发
票, 将饲料粮供应纳入城镇粮食计划管理,长途运输每头骡马日供饲料粮3公斤、每
头牛驴日供饲料粮1.25公斤,公养猪每头年供粮50公斤。1959年,凡运输国家物资的
公社马车, 每头骡马日补助饲料粮1.5~2公斤,每头牛驴日补助饲料粮1公斤。1960
年,因农作物减产,群众生活困难,停止公社马车运输饲料粮补助,专业长途运输牲
畜饲料供应降为每头日供1.5~2.5公斤。1961年,对运输业牲畜饲料供应按每头每日
1.75公斤指标控制。 1973年,根据省粮食局规定,专业运输每头骡马日供饲料粮3公
斤,每头牛驴日供饲料粮1.5公斤;其他国营单位饲养的骡马每头日供饲料粮2公斤,
牛驴每头日供饲料粮1.25公斤; 配种站纯种马每头日供饲料粮5公斤,杂良种马每头
日供饲料粮4公斤,良种牛驴每头日供饲料粮2.5公斤,良种猪、羊每头日供粮0.5~1
公斤;国营单位饲养的奶牛每头日供粮3.5公斤,奶羊每头月供粮8.5公斤,警犬每只
月供粮15公斤。商业部门购进的待宰猪、禽,猪每头日供饲料粮0.75公斤,不超过七
天, 后改为每头供饲料粮2公斤;家禽每只日供饲料粮1.5~2市两,不超过三天;购
进临时存栏牲畜, 骡马每头日供饲料粮1.5公斤,牛驴每头日供饲料粮0.75公斤,均
不超过三个月。

二、农村统销
口粮供应1949年下半年, 境内受灾,垦利专署向灾民发放救济粮57.75万公斤,
其中重灾区的惠民县1.25万公斤, 阳信县1.25万公斤, 无棣县7.5万公斤, 沾化县
12.5万公斤, 滨县9万公斤,缓解了灾民的生活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除公
共事业用粮和公职人员食粮统由人民政府以公粮统筹供给外,农民口粮靠自给自足,
并通过市场贸易进行调剂。 农村受灾困难户,由政府拨付救济粮解决,1950~195 2
年,全区划拨救济粮147.5万公斤,解缺粮农民渡荒之急。1953年粮食统购统销后,缺
粮农民由国家统销供应口粮, 到1954年,全区农村共统销粮食2.1亿公斤。缺粮户占
总农户的31.4%, 余粮户占45.7%,自给户占9%,周转户占13.9%。1955年,农民
口粮每人每年180公斤(后改为150公斤),农民口粮不足部分,经过民主评议,按计划
供应。 是年, 全区统销口粮0.68亿公斤。 1959年,全区统销口粮8343万公斤,比1
957年增加51.57%。1960~1962年,全区粮食生产歉收,农民生活极为困难。三年中,
全区农村统销口粮2.91亿公斤,年均0.97亿公斤。其中,1961年农村统销口粮119 69
万公斤, 比1957年增加117.4%。1963年,农业生产回升,统销粮食减少。1964年,
全区大面积遭受涝灾,农作物严重减产,全区农村统销口粮1.67亿公斤,为历年之最。
此后,1968、1971、1974、1976、1980五年统销口粮过亿,高于常年。1981年后,全
区粮食产量持续、稳定增长。到1985年,全区农村统销口粮降为727万公斤。
民工口粮补贴1956年始,境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民工按实干工日给予标准口粮补
差, 常备队、抢险队民工每人每日补贴粮0.5公斤。1970年,大型水利工程直接受益
区民工每定额工日补贴粮0.5公斤, 非受益区和间接受益区民工每定额工日补贴粮
0.75公斤,灾情严重区民工每定额工日补贴粮0.85公斤。中型水利工程民工,每人每
天补粮0.5公斤, 临时调用民工抢险,给予粮食补贴。1957~1985年,全区水利工程
民工口粮补贴计2.28亿公斤。
其他用粮为鼓励农民缴售棉花、黄菸、生猪、名贵中药材、出口土特产品等,按
照国家政策奖售粮食。农业部门经销种子粮,粮食部门供应救灾备荒后备粮种。1955
~1982年, 全区销售种子粮1.2亿公斤。1960~1985年全区共销售各种奖售粮7.99亿
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