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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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
清朝,征收田赋分地亩粮和人口粮,两项合一,按每户地亩数和税率折成“银两”
(后改折钱串、银元),年内分两次缴纳。人口粮,每人征银2钱2分;地亩粮,上地亩
征银4分5厘4毫, 中地亩征银3分8厘2毫,下地亩征银2分7厘3毫,等外荒地及学田,
亩征银不等。北洋政府时期田赋征收沿用清制。
抗日战争时期,民主政府在根据地内废除负担不合理的旧征粮制度,颁行救(爱)
国公粮征收办法。1941年,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简称战工会)颁布甲、乙、丙
《公粮负担实施办法》 。1942年8月25日,省战工会明令禁止按地亩摊派农业税,改
行以户为单位、 按人均年产量累进率计征。人均年产量不足百斤免征,101斤为起征
点, 分16个档次,分别征其人均年产量的1~35%,最高不得超过45%。征粮的时间
分麦、秋两季,根据产量高低或麦三秋七,或麦四秋六。1945年,征收救国公粮,按
户人均产量分五等计征,贫农、中农不得超过土地收入的30%,地主不得超过土地收
入的35%。解放战争时期,为保证人民军队和地方工作人员所需,农业税有所增加。
1946年,境内按照省政府征收公粮办法,将土地分等折成标准亩,按标准亩产量累进
征收(每标准亩产量为75公斤) ,最高不能超过亩产量的35%,亩均公粮7公斤,占亩
产量的10%。1947年,境内亩均公粮13.5公斤,占亩产量18%。1948年,执行省政府
指示,亩征公粮15公斤,人均不足二亩地者,每人减五分地负担。1949年,将公粮、
柴草、 田赋、乡村经费粮合并计征,每中亩征公粮15公斤、田赋粮2.5公斤、柴草粮
2.5公斤、乡村经费粮3公斤,共计23公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和政务院指示,境内公粮按户人均产
量累进率计征, 亩年产粮不足75公斤的免征。农业税负担率为贫农8%、中农13%、
富农25%、地主30~50%。农业税减免分灾情减免、社会减免、生产合作社歉收减免
和对无劳动力的烈、军、荣、工属及老弱、孤寡、残疾人员的减免照顾。1953年实行
粮油统购统销后,公粮与统购合并征收,分别计算。1958年,实行农业税制改革,调
整税率和常年产量,实行纯比例税制,折合标准粮征收。1961年,执行先征后购和以
征粮食为主的原则,全年减产六成以上者全免农业税。1962年冬,全区农业税率调减
5.22%,减征公粮5440万公斤。1964年秋,全区遭受严重涝灾,农作物大面积减产,
凡全年实产比计税产量减产六成以上全免,减产二成以上不到六成者,由县酌情确定
农业税减免,减产不足二成者不予减免,凡夏季已预征秋季需要退库者,由县人民委
员会批准。 是年,全区计划征公粮3816万公斤,实征1689万公斤,减免56%。1 966
年和1977年,国家两次提高粮食统购价,农业税率不变,税额相应增加。1985年,国
务院和省人民政府通知,农业税一般不征粮食,折征代金。1950~1984年全区共征收
公粮14亿公斤,年均4000万公斤。

1950~1985年全区征收公粮

单位:万公斤
┌──┬───┬──┬───┐
│年度│数量 │年度│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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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6634.5│1956│8759 │
├──┼───┼──┼───┤
│1951│6399 │1957│9611.5│
├──┼───┼──┼───┤
│1952│7133.5│1958│8487 │
├──┼───┼──┼───┤
│1953│7051.5│1959│10973 │
├──┼───┼──┼───┤
│1954│8410 │1960│3491.5│
├──┼───┼──┼───┤
│1955│7679.5│1961│1203.5│
├──┼───┼──┼───┤
│1962│1773.5│1974│1660 │
├──┼───┼──┼───┤
│1963│3715 │1975│2389 │
├──┼───┼──┼───┤
│1964│1689 │1976│1623.5│
├──┼───┼──┼───┤
│1965│2528 │1977│2099 │
├──┼───┼──┼───┤
│1966│3207.5│1978│1943.5│
├──┼───┼──┼───┤
│1967│4029 │1979│1792 │
├──┼───┼──┼───┤
│1968│1276 │1980│1018.5│
├──┼───┼──┼───┤
│1969│3449 │1981│1581.5│
├──┼───┼──┼───┤
│1970│2006.5│1982│2160.5│
├──┼───┼──┼───┤
│1971│1472.5│1983│3080.5│
├──┼───┼──┼───┤
│1972│3755 │1984│3393 │
├──┼───┼──┼───┤
│1973│2557 │1985│- │
└──┴───┴──┴───┘

注:1985年公粮折征代金

二、统购
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决议》
(简称粮食统购统销)。12月中旬,中共惠民地委召开三级干部会议,部署全区粮食统
购统销工作,全区上下发动,宣传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对粮食市场、私营粮食工商业
严格控制,取缔粮商、粮贩投机倒把活动,经过调查摸底,民主评议和上级审批,确
定余粮户及统购数量。1953年,全区统购粮食2.01亿公斤,占总产量的36.4%。195
5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全区开始实行粮食定产、
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正常年景一定三年不变。是年,全区核定粮食定购指标
1.25亿公斤,实购1.61亿公斤。1956年,全区实现农业合作化,“三定”办法改为以
社为单位执行。1957年10月,国务院发布《粮食统购统销的补充规定》,农业生产合
作社及单干户粮食产量超过定产部分,一般增购超产部分的40%,特殊情况下还可多
购。是年,全区统购粮食1.8亿公斤,比定购指标增加43.9%,统购数占总产数的25
.9%。1958~1959年,因受“浮夸风”影响,发生高估产、高指标、高征购的失误,
统购粮食数分别是总产数的20.6%和37.9%,向农民购了过头粮,造成粮食大量返销
。1960年,由于政策失误和自然灾害,全区粮食总产量比1959年减少26.4%。1961年
,全区粮食总产量又比1960年减少42.5%。1962年全区粮食生产虽有好转,但总产量
却只占常年的36%。1963年,全区农业生产开始回升,定购指标为1.21亿公斤,实际
完成0.86亿公斤,完成71.3%。1965年,全区粮食生产形势好转,比1962年增产114
%,完成统购任务0.81亿公斤,统购数占总产数的18.9%。1965年以后,粮食定购任
务改一定三年不变为一定五年不变。粮食增产,实行超购超奖,奖售化肥,并将超购
粮食加价由30%提高到50%;粮食减产,调减当年统购任务,定购基数不变。1979年
,对征购任务进行调整,削减包购基数,超购加价提高到50%。是年,全区粮食统购
数占总产数的8.1%。1981年始,实行粮食统购、销售、调拨大包干,省分配全区包
干基数为统购1.25亿公斤,销售1.9亿公斤,调入0.65亿公斤。1981~1984年,各年
度完成的粮食统购数,分别占统购任务的51.8%、64.5%、131.7%和192.2%。
1985年,根据国务院指示,为了进一步调动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全区从4月
1日起,对小麦、玉米、稻谷、谷子实行合同定购,取消粮食统购。国家同农民每年
签订定购合同,使农民从过去按国家指令性计划安排农作物种植,转向按国家指导性
计划与市场调节安排生产,农民生产有了自主权。合同定购粮食价格30%按原统购价
,70%按超购价,并按规定奖售化肥、柴油。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可以自由购销,粮
食部门按原统购价敞开收购。是年,全区粮食合同定购指标1.5亿公斤,实际完成1.
42亿公斤,占94.7%。
全区1955~1985年统购、合同定购粮食28.03亿公斤,年均9042万公斤。

1955~1985年全区统购、合同定购粮食数

单位:万公斤
┌──┬────┬──┬────┐
│年度│数量 │年度│数量 │
├──┼────┼──┼────┤
│1955│16072.5 │1971│5410.5 │
├──┼────┼──┼────┤
│1956│15891 │1972│8261 │
├──┼────┼──┼────┤
│1957│17989.5 │1973│8389.5 │
├──┼────┼──┼────┤
│1958│13545 │1974│4557 │
├──┼────┼──┼────┤
│1959│21116 │1975│6836 │
├──┼────┼──┼────┤
│1960│6226 │1976│5268.5 │
├──┼────┼──┼────┤
│1961│1828.5 │1977│6131 │
├──┼────┼──┼────┤
│1962│2870.5 │1978│6122.5 │
├──┼────┼──┼────┤
│1963│8622 │1979│7455.5 │
├──┼────┼──┼────┤
│1964│4533 │1980│3738.5 │
├──┼────┼──┼────┤
│1965│8055 │1981│6478.5 │
├──┼────┼──┼────┤
│1966│8407 │1982│8061.5 │
├──┼────┼──┼────┤
│1967│8221 │1983│16464 │
├──┼────┼──┼────┤
│1968│2597.5 │1984│24020.5 │
├──┼────┼──┼────┤
│1969│7351 │1985│14196 │
├──┼────┼──┼────┤
│1970│554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