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商品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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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业品购销
购进1950年,惠民、北镇建立百货支公司,由省百货公司统一管理、统一经营。
经营的商品大类有百货、文化、针纺织品、五交化、石油、土产、烟酒、糖茶。主要
是购进青岛、昌潍、济南、周村、张店等地产品。购进方式是由对口公司调拨,内部
转帐。
1954年11月建立惠民专区百货分公司,统一领导全区百货系统的工作。1955年各
县先后建立百货公司。当时进货渠道有三条:一是国家分配一类工业品;二是由上级
对口公司按计划调拨关系国计民生的二类工业品和部分名牌产品;三是自行采购三类
工业品和部分二类工业品。
1958年,实行按行政区设置批发机构,工业品全部纳入国家分配,地区及各县批
发公司的工业品进货渠道只限于济南、淄博、青岛、烟台等地。1959~1961年,国民
经济暂时困难,工业品货源紧张,为弥补货源不足,全区组织人员到省内外采购商品
,但由于过分强调进货指标,购进了一些质量低劣的滞消商品,造成库存积压。196
1年,全区商业系统开展“三清”(清库存、清资金、清帐目)运动,财产损失1573万
元。
1962年,纳入计划分配的商品缩小,恢复了外地采购和直接到工厂进货的办法。
1965年,全区批发公司商品购进额达2989.1万元。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由于生产发展缓慢,商品紧俏,1970年部分工业
品供应重新纳入计划,按行政区划分配,停止实行跨省、区采购,除很少一部分地产
品外,绝大部分依赖二级站分配。1975年,全区商品购进额1.54亿元。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恢复了按经济区域购进工业
品的做法。除计划内商品及部分二类、三类商品由国营批发公司二级站提供外,其余
大部分实行跨区、跨省到外地批发和工厂采购。1981年,“三多一少”(多种经济成
分、多种经营形式、多渠道、少环节)的流通体制初步形成,计划分配商品进一步减
少,自行采购的商品增多。1985年,全区商品购进额达1.31亿元。
销售(1)批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国营商业经营的商品主要有百货、文化
、纺织、针织、五金、化工、烟酒糖茶等类商品。一般是批零兼营。当时批发销售的
对象主要是合作商业、私营商业、合营商业、部队、机关等团体。1953年,根据商业
部、全国供销总社规定,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商业进行第一次分工,供销社停止经营
工业品批发业务。同时,根据对私营商业改造的政策,限制私商批发。国营商业除县
城设有批发机构外,还在重要集镇设置分销处和经营组,经营批发业务。1956年对私
营商业改造基本完成后,国营商业形成百货、文化、针织品、五交化、煤炭、药材、
石油、土产、烟酒糖茶九大系统。其中百货公司系统有15个县百货公司26个分销处,
843人。各专业公司和合作社按计划进货和供应。1959年后,大部分商品实行计划供
应,流通渠道成为“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国营零售业、供销社→消费者”一条
线,并且凭票凭证供应品种增多。1963年,商品货源逐步好转采取公开库存,建样品
室,设立下乡联络员,带样品下乡巡回展销,召开订货会,实行拆箱拆包、降低批发
起点等法方便基层社进货。1965年,全区百货公司系统销售额1350.2万元,副食品公
司系统销售额1619万元,五交化系统销售额151.9万元。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
”期间,个体商业当做“资本主义尾巴”全部割掉,国营批发商业的销售对象只有国
营零售店和供销社。1971年,全区批发销售总额1.03亿元。1975年,全区批发销售商
品总额1.57亿元,其中百货公司系统销售额1.15亿元,副食品公司系统销售额0.33亿
元;五交化系统销售额0.09亿元。1978年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市场形势发生了
变化。集体、个体商业遍及全区城乡,供销合作社商业和其他商业可以跨行业从事日
用工业品批发业务,市场竞争日渐激烈,国营商业采取增加批发与零售网点的办法扩
大销售。1981年9月底,全区国营商业设商品小批发点51处,专业人员178人。还利用
展销会、供货会等形式,变“坐商”为“行商”。1983年,个体批发业迅速发展,工
厂自产自销产品增多,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国家批发商业采取开供应会、展销会;降
低批发起点,由进货单位看样选购;在重要集镇设代批代销点;对部分滞销积压商品
实行提前下放,代存代销,分期划款和销后划款等结算方式;对部分商品扩大回扣,
让利销售等办法。是年售给集体、个体商品8980万元。到1985年百货、五交化、副食
品批发公司系统销售额达1.35亿元。
(2)零售。1953年后,境内零售商业按计划由批发单位进货和组织供应。并根据
国家政策和物资紧俏情况,对部分商品实行凭票或限量供应。1954年9月起,棉花和
棉布实行计划收购、计划供应,零售业凭布票和棉絮票供应棉布和棉絮。1955年,对
卫生衫裤、春秋衫裤、线毯、毛巾被等主要针织品实行收布票供应,对煤油凭证限量
供应。1959年始,对食糖、肥皂、碱面、香烟、自行车、手表等商品实行凭证限量供
应。1960年后,糕点、饼干等粮食制品实行凭票供应。火柴、暖水瓶、呢绒绸缎、茶
叶、酒类等也开始凭票证供应。1961年起,在保证平价定量供应的同时,对糕点、糖
果、名酒、高级营养品、高级自行车、高级手表实行高价供应。高价的幅度大体比平
价提高三倍左右。1961~1962年,全区高价商品经营额为1478.45亿元,高价商品利
润额为861.34万元。1962年下半年,高价商品价格下调,范围缩小,逐步取消。1963
年,绝大多数商品敞开供应,凭票证供应的商品减少了75%。1966~1976年“文化大
革命”期间,部分商品又实行凭票证供应。1978年以后,除名牌自行车、电视机、酒
类、香烟等商品控制供应外,其余商品全部敞开供应。1980年后,集体、个体零售业
发展,市场竞争激烈,国营零售业采取优质服务,实行三包(包退、包换、包修)等办
法,销售额逐年上升,利润逐年增长。1985年,全区销售汽油28485吨,煤油5266吨
,柴油60636吨,润滑油3982吨,食糖7582吨,糖果967吨,酒5145吨,茶叶8575担,棉布
1257万米,棉纤纺布420万米,化纤布219万米,毛巾211万多条,袜子109万双,毛线8
.4万公斤,火柴2.89万件,肥皂2.7万箱,洗衣粉1315吨,缝纫机近2万架,手表近9万
只,元钉323吨,铁丝574吨,自行车3.56万辆,普通灯泡246万个,台扇近2万台,收声
机5万多个,电视机1万多台,洗衣机3142架,电冰箱649台,纯碱625吨。

二、农副产品购销
收购(1)生猪收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全区养猪业处于自然发展状态,
生猪可自由出售,国营食品(土产)公司、供销社和个体屠宰商,可按省规定的等级标
准和价格自由采购。1953年,境内收购生猪每50公斤平均价24元。1954年,生猪收购
价格调整为每50公斤三等猪平均28元。1955年2月,开始实行对生猪派养、派购政策
,省分配惠民专区生猪定购任务2万头,专区将定购数量下达到县,各县将任务层层
落实到农业生产合作社和社员养猪户,与养猪户签订卖猪合同,完成派购任务后,允
许自由处理。1960后,为发展生猪生产,对资金紧缺的贫下中农养猪困难户,在生猪
成肥出栏前,发给占生猪总值20%的预购定金,签订预购合同。1970年后,在生猪出
栏旺季,由于收购、加工、储存、调拨困难。为解决这一矛盾,有计划推迟一部分肥
猪出栏时间,采取临时肥猪预购办法,一般每头付给货款50-70%,从预购到交售间
隔时间一般一个月左右。1979年4月14日,惠民地区商业局对生猪派购的具体问题作
了新的规定,“生产队社员饲养的生猪在保证完成派购任务的前提下,各县自行确定
购留比例,购一留一或购六留四、购七留三;商业食品部门把全年派购任务一次落实
到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并与生产队签定派购合同。食品部门可根据合同确定的购留比
例,一季一定交售数量,并根据交售进度,逐日签发准宰证,允许持准宰证自宰为食
或到市场出售。为鼓励社员养猪,生产队和社员向国家每交售一头肥猪,奖励布票二
市尺,奖售标准化肥15市斤,每3.5市斤毛猪奖励一市斤粮,按毛重的5~8%发给售
猪留肉票。1985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从5月1日起生猪退出派购,放开购销
价格,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和多渠道经营。国营食品部门对生猪收购仍坚持就地收
购、直线调拨的办法。
(2)菜羊收购。1954年建立国营食品公司后,开始菜羊经营业务,收购数量一直
很少。1979年,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菜羊发展很快。是年,全区收购菜羊5.7万头
。1981年,全区收购菜羊37.5万头,比1978年增长16倍。1983年,菜羊由二类物资改
为三类物资,实行议购议销,允许多渠道经营,集体、个体经营业务迅速发展,国营
商业收购菜羊逐年减少。1985年,全区仅收购3万头。
(3)鲜蛋收购。1954年国营食品公司建立后,开始经营鲜蛋业务,实行自由购销
。1960年后,鲜蛋划为二类物资,为完成收购和调拨任务,曾先后实行过鲜蛋派购和
奖售政策。除食品公司系统自购以外,主要委托基层供销社及其代销点代购,有时也
组织力量赶集、串乡收购,实行季节差价,根据产蛋季节规律和供求变化,一年内几
次调整收购价格。1984年,鲜蛋价格放开,食品部门随行就市收购。1985年收购鲜蛋
289万公斤。
(4)家禽收购。1956年以前,家禽属私营商贩经营。是年6月,商业部发出《关于
加强禽类经营的指示》,除国营食品公司在重点产区自行收购外,广泛运用社会力量
和私商、小贩代购。1983年,家禽由二类物资改为三类物资,实行议购议销,国营、
集体、个人多渠道经营。1985年,全民国营食品公司购进家禽48万只。
(5)蔬菜收购。1965年前,境内蔬菜经营由农民自产自销。1965年后,国营商业
建立北镇蔬菜公司,并先后在全区范围内建立蔬菜生产基地。1972年,全区(当时区
划)有常年菜田5947亩,总产量2366万公斤,收购量1855.5万公斤,外地购入550万公
斤。1976年,全区安排蔬菜基地2500亩。1981年,实行经营单位与生产队、承包组(
户)签定蔬菜生产收购合同,商业部门按计划供应菜农化肥、农药等,菜农按质按量
将蔬菜交售给商业部门,商业部门收购蔬菜实行季节差价,按质论价,分等定价,1
985年,取消蔬菜指令性计划价格,除对大白菜实行指导性价格外,国营商业部门收
购蔬菜均实行协商定价。
销售(1)生猪销售。1954年国营食品公司成立后,生猪外销是按省商业厅下达的
生猪调拨计划,由食品公司系统负责调拨,主要调往济南、青岛、淄博、天津等地。
内销由国营食品公司和个体经营。1958年取缔农村个体屠宰户,全区肉食业基本上由
国营食品公司经营。1959年,开始凭票供应猪肉。1961年,为了保证出口和军需、特
需,曾停止对外调拨和城镇居民平日的定量供应,只在主要节日临时供应,1965年,
取消定量,敞开供应,是年供应生猪7.5万头。“文化大革命”期间,又实行猪肉凭票
定量供应。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个体屠宰业兴起,方便了群众购买猪肉,
但当猪肉供应紧张时,个体屠宰商往往抬价销售,此时国营商业就以低价猪肉抛售市
场,平抑市场物价。1985年全区供应生猪3.1万头,调出4.9万头。
(2)鲜蛋销售。1954年国营食品公司建立后,开始经营鲜蛋业务,敞开供应。19
59~1961年,鲜蛋收购量减少,供应紧张,只能做到保军需、特需和节日期间按人口定
量供应。1962年,每人每月供应鲜蛋0.25公斤,节日0.5公斤,供应到食堂。1962年
后,鲜蛋供应逐步好转。1966年,全区销售鲜蛋41万公斤,调出81.5万公斤。1984年
,鲜蛋退出二类物资,国营商业放开鲜蛋价格,随行就市。是年,全区国营食品公司
销售鲜蛋31.5万公斤,调出335万公斤。1985年,全区国营食品公司销售鲜蛋15万公
斤,调出255万公斤。
(3)菜羊销售。1954年,国营食品公司开始经营菜羊业务,实行议购议销,本着
购得进,销得出,保本微利的原则经营。议销价一般低于农贸市场价格,由县食品公
司根据市场供应情况具体核定。1957年,全区国营食品公司销售菜羊2.1万头。1966
年,销售0.4万头,外调1.1万头。1970年全区国营食品公司销售菜羊1.9万头,外调
1.5万头。1973年,全区国营食品公司销售菜羊0.3万头,外调0.2万头。1981年,全
区销售1.3万头,外调32万头。1983年,菜羊由二类物资改为三类物资,全区国营食
品公司销售菜羊2.2万头,外调15.9万头。1985年全区销售菜羊0.4万头,调出2.8万
头。
(4)家禽销售。1956年国营食品公司开始经营家禽,供应活禽,适当供应冻禽,
还经营熏、烧、酱、卤等熟鸡。1956年,全区国营食品公司销售家禽1万只,调出5万
只。1966年,全区国营食品公司销售家禽6万只,调出3万只。1978年全区销售家禽1
9万只,调出59万只。1983年,家禽由二类物资改为三类物资,实行议购议销,国营
、集体、个体多渠道经营,全区国营食品公司销售家禽23万只,调出36万只。1985年
,全区销售家禽13万只,调出38万只。
(5)蔬菜销售。1965年,国营蔬菜公司开始经营蔬菜,供应城镇居民。1972年,
全区蔬菜上市达2205万公斤,供应人口约19万人。1981年后,实行经营单位和生产队
、承包组(户)签定合同,按合同收购供应蔬菜,对城镇和工矿区的季节性大路菜实行
计划价格管理,国家拨专款补贴购销差价。是年,全区补贴110.5万元。1985年补贴
29.5万元。

1965~1985年全区生猪购、销情况
单位:万头
┌──┬────┬──┬───────┬─────┐
│年 │全年肥猪│国家│全年 │其中 │
│ │出栏数 │收购│社会消费 ├──┬──┤
│度 │ │数 │(万头/万公斤) │国家│社会│
│ │ │ │ │供应│宰杀│
├──┼────┼──┼───────┼──┼──┤
│1965│16.2 │8.2 │15.5/573.5 │7.5 │8 │
├──┼────┼──┼───────┼──┼──┤
│1966│19.5 │13.5│16.5/592.5 │10.5│6 │
├──┼────┼──┼───────┼──┼──┤
│1967│43.4 │34.4│30.6/948.5 │21.6│9 │
├──┼────┼──┼───────┼──┼──┤
│1968│45.9 │35.9│36.4/1164.5 │26.4│10 │
├──┼────┼──┼───────┼──┼──┤
│1969│23 │12.5│23.5/817.5 │13 │10.5│
├──┼────┼──┼───────┼──┼──┤
│1970│21 │11 │22.2/1054.5 │12.2│10 │
├──┼────┼──┼───────┼──┼──┤
│1971│35.4 │26.4│30.1/1204 │21.1│9 │
├──┼────┼──┼───────┼──┼──┤
│1972│39.4 │29.4│34.4/1307 │24.4│10 │
├──┼────┼──┼───────┼──┼──┤
│1973│36.2 │25.2│35.9/1454 │24.9│11 │
├──┼────┼──┼───────┼──┼──┤
│1974│33.7 │21.7│31.4/1381.5 │19.4│12 │
└──┴────┴──┴───────┴──┴──┘

续表
┌──┬────┬──┬───────┬──────┐
│年 │全年肥猪│国家│全年 │其中 │
│ │出栏数 │收购│社会消费 ├──┬───┤
│度 │ │数 │(万头/万公斤) │国家│社会 │
│ │ │ │ │供应│宰杀 │
├──┼────┼──┼───────┼──┼───┤
│1975│32.7 │18.1│31.9/1308 │17/9│14 │
├──┼────┼──┼───────┼──┼───┤
│1976│45.7 │32.7│38.2/1562 │25.1│13.1 │
├──┼────┼──┼───────┼──┼───┤
│1977│55.5 │41.5│44.4/1665 │30.4│14 │
├──┼────┼──┼───────┼──┼───┤
│1978│47 │30.5│39.4/1561 │22.9│16.5 │
├──┼────┼──┼───────┼──┼───┤
│1979│56.3 │39.3│42.8/2111.5 │25.8│17 │
├──┼────┼──┼───────┼──┼───┤
│1980│54.5 │39.2│50.2/2788.5 │34.9│15.3 │
├──┼────┼──┼───────┼──┼───┤
│1981│66.3 │44.3│48/3000 │26 │22 │
├──┼────┼──┼───────┼──┼───┤
│1982│59.7 │35.7│47.4/2578 │23.4│24 │
├──┼────┼──┼───────┼──┼───┤
│1983│48.5 │23.5│43.5/2811 │18.5│25 │
├──┼────┼──┼───────┼──┼───┤
│1984│24.3 │12.9│17.2/1119 │5.7 │11.52 │
├──┼────┼──┼───────┼──┼───┤
│1985│31.6 │20.1│14.6/980 │31 │11.5 │
└──┴────┴──┴───────┴──┴───┘

注:表中数字均按当时行政区划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