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国营商业管理的集体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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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始,渤海区有的机关由机关干部投资办起了职工消费社,消费社归工会领
导, 下设门市部, 主要经营日用百货。1949年,全区有消费社13处,社员7777人。
1955年2月消费社移交国营商业管理。1958年后,各消费社转入地方国营单位。是年,
在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建立的49个合作店、 207个合作小组归口国营商业管理。
1962~1963年,为精简国营商业职工,从国营饭店、照相、理发、修理、被服厂中划
出一部分转为合作商店。1964年,多数合作店、组转为国营商业。到1975年末,全区
共有合作店、 组16个、122人,年营业额37.7万元。是年,各县商业部门根据山东省
革命委员会颁发的《关于集体商业若干政策试行规定》,经劳动部门分配指标,招收
一批新集体人员。新招收的集体人员,有的分配到国营单位“混岗”使用,后来大都
转为国营职工,有的在国营单位代培训,有的直接组成集体商业。到1976年,全区国
营商业管理的集体商业发展到43个、566人,固定资产9.9万元,经营额60.1万元,利
润额8.2万元。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集体商业进行改革,经营机构主要有
两种形式,一种是新建综合公司,直属县商业局领导,独立核算。公司下设店或部,
实行半独立核算或独立核算,公司本身既抓经营也抓管理。另一种是按经营的行业划
分,归口国营公司管理,实行独立核算。新兴的集体商业,以工业品零售业、饮食服
务业为主。 1983年4月,贯彻国务院颁发《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
暂行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职
工集资,适当分红,集体积累,自主支配”的原则,老集体维持原有体制不变,新集
体企业谁办谁管。 普遍推行各种形式责任制。 1983年末, 全区集体商业固定资产
182.9万元, 实现经营额2682.6万元,利润61.8万元。1985年,全区集体商业机构36
个, 415人,固定资产139.9万元,经营额16596万元,利润额42.8万元。从事工业品
零售业的网点占网点总数的58.2%。老集体商业仅余滨州市新华旅馆一处,从业人员
46人,自有资金3.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