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辑 金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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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币管理
民国初,大清银币和外国银元充斥市场,金银黑市猖獗,县城、集镇多处设银号、
钱庄,各商号、店铺纷纷发行吊票,货币五花八门,金融市场混乱。
1933年4月,国民党政府通令“废两改元”。1935年,国民党政府实行货币改革,
规定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大银行发行的货币为法定货币,通称“法币”,其他
货币不准流通。1939年,国民党政府财政部通令,货币发行权统一集中于中央银行,
但各级政府置之不理,各行其是。山东省主席韩复榘在山东照旧发行民生银行票和平
市官钱局的铜元票,盘据在境内的国民党鲁北行辕及其部下,都大量发行土杂钞。抗
日根据地为治理金融市场,山东战时工作委员会制订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北海银行清
河分行三次发布排除法币的指示以及《北海币兑换条例》、《招股启事》等,对打击
伪钞、取缔土杂钞,建立独立自主的根据地金融起了决定性的作用。1948年,渤海区
工商局与北海银行渤海分行联合下达关于禁止银元流通的指示,要求各级政府、农金
会对当地银元登记管理,一律向银行兑换,严禁以银元作货币使用和作投机买卖,情
节严重者交当地政府处理。同时,在解放区城镇发放本币占领市场,并通过行政手段
对银元进行限价收购。1949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了《华东金银管理暂行条例》,
对打击金银黑市活动,稳定金融市场,安定人民生活起了积极的作用。
1950年4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对国营企、事
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县以上合作社实行现金管理。12月,政务院又颁布了《
货币管理实施办法》。人民银行惠民专区中心支行及各县支行,对各受管单位核定了
库存限额,并报地区财委批准执行。1951年1月,各受管理单位报生产、业务、财务
计划,必须事先编制年、季、月份现金收支计划(包括现金和转帐),经主管部门核定
后,交银行监督执行。银行内部统一设计划项目,对各单位按项目设帐户登记,并按
旬、月向上级行报告现金收支渠道。
1958年,在“大跃进”中,对资金供应提出“哪里需要,资金就供应到哪里”、
“什么时候需要,就什么时候供应”,形成了管理大撤手,资金敞着口,全区企业流
动资金非正常占用8300万元,造成市场票子偏多而商品匮乏的现象。1961年,根据国
家计委、劳动部、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关于工资基金试行办法》,开始对机关与企
业、 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进行管理。 196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
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全区银行系统,为国
家“守计划、 把口子”,共处理违犯国家规定,套用国家资金493笔、33.2万元,压
缩现金投入8043万元。
“文化大革命”中,一些行之有效的现金管理制度被当作“管、卡、压”遭批判,
被废除,现金管理名存实亡。1977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
几项决定》和《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全区银行系统对现金管理集中进行检查、
整顿, 对原库存限额确定不合理的700多个单位进行了调整,并在全区推行工资基金
管理卡制度, 对工资与奖金发放实行柜台监督,还对400多个社办企业实行了现金管
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区工农业生产和农村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 现
金一直处于投入趋势。1981年,全区货币流通量比上年增加8000万元,增加57%;农
村人均持有现金31.57元, 比上年增加了62%;城镇人口人均持有现金43.59元,比上
年增加34%。货币流通基本上与经济发展、商品流通的需要相适应。
1984年,由于只重视现金的宏观控制,对微观控制有所忽视,全区金融市场一度
出现混乱,年底,全区货币流通量达5亿元,比上年增加1.9亿元,大大超过了工业产
值和社会商品零售额的增长速度。为此,全区银行系统加强现金和工资基金管理,协
同财政部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发行基金实行按计划控制,停办信托贷款,控制农
村信贷投放,紧缩商业信用贷款,停放消费贷款,从严掌握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
贷款。1985年,比1984年减少投放现金8236万元,相当于1983年的水平。还根据国务
院发布的《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的奖励
基金、浮动工资、津贴等工资性支出,进一步加强了管理。

二、金银管理
1962年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加强金银配售管理,制止企业不合理
使用、出售金银的报告》,全区银行系统进一步加强了对金银的管理。1982年8月,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关于恢复销售黄金制品的通知》,全区金银管理开始向法规
化过渡。1983年6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全区金银收兑
、配售一律由人民银行统一经营管理。个人持有的金银,不得计价使用、私自买卖和
借贷抵押,只能向国家银行或银行委托机关出售;企业、个人生产的金银,应全部交
售当地人民银行;生产、科研和其他重要项目所需金银,均按计划配售。

第九节 保险
195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惠民专区中心支行设保险特约代理处,开始办理保险
业务。1951年,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惠民专区中心支公司,各县保险业务由县行代
理。1958年,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决定,专区保险机构撤销,人员并入财政部门。
1981年5月, 恢复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惠民地区中心支公司,隶属中国人民银
行惠民地区中心支行领导。1983年,改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领导。1984
年,各县建立保险支公司。1985年底,惠民地区中心支公司辖滨州市与滨县、惠民、
阳信、无棣、沾化、博兴、邹平、高青九个县、市支公司。

一、保险种类
1951年,全区开始办理强制保险,包括财产保险、铁路车辆保险、船舶保险,并
试办运输保险(包括木船、汽车、火车、轮船、驿运、联运、匪盗保险)、运输工具保
险、农业保险、牲畜保险、火灾保险。1952年,开始试办人身保险 (包括团体人身保
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1958年,全区停办一切保险业务。
1981年,地区保险机构恢复后,首先开办了单一的财产保险,以后又陆续开办了运
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盗窃保险、人身保险、棉花地膜覆盖与
雹灾保险、大牲畜保险、养鸡保险、生猪保险、淡水养藕保险等共20余种。198 4年,
开办涉外保险,全年收取涉外保险费3000美元。1985年,全区保险费达589.9万元,比
1951年增179倍。

二、防灾与理赔
保险与防灾相结合是社会主义保险事业的重要标志。惠民地区中心支公司在开展
保险业务的同时,认真贯彻“保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各项防灾和减
灾服务,保险公司每年从保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防灾补助费,拨付给当地防灾部
门,以增添公共防灾设施,加强社会防灾力量。1951~1956年共支付赔款60.7万元。
1981~1985年, 共处理各项赔案4482件,赔款741.4万元,综合赔付率47.8%。拨付
当地各级消防队购置防灾设备款共6万元。同时,在理赔中,认真贯彻“为生产服务、
为群众服务”的总方针,坚持“重合同、守信用”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主动、
迅速、准确、合理”的要求处理了大量的理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