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辑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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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
民国初期,境内工商资本不发达,没有股份有限公司。1940年,北海银行清河分
行开始实行有限公司制度,发行股票1.2万张,实行官民合办,官六民四,每股法币
10元。1942年,清河分行改为国营,换为贸易局股票,年底决算每股分红利1.1元。
1948年6月,北海银行渤海分行指示清河支行及各县办事处,以每股北海币2000元清
理偿还一部分股票。1955年12月,人民银行惠民专区中心支行及各县支行以每股人民
币0.832元清理偿还。1956年6月底,清理偿还完毕。

二、国债
1895年(清光绪二十一年),户部制定了《酌拟息借商款章程折》,经皇帝批准向
商人借债,每张库平银100两,偿还期两年半,年息七厘。因遭商民反对,发行第二年
停止。1899年(清光绪二十五年),发行1亿两“昭信股票”,分20年偿还,年息五厘
,发行500万两就停止了。1911年(清宣统三年),发行“爱国公债”,分九年偿还,年
息六厘,随清王朝的覆灭而告终。
民国时期,国债发行更滥。1912~1931年,共发行52种公债,金额达14亿多元,
全部用于军阀争战和官吏挥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为恢复国民经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委托中
国人民银行代理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公债发行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折价,公债
面额分1分、10分、100分、500分四种,年息5%,分5年作五次偿还,全区完成3.43
万分,折合旧人民币4亿多万元。
1954~1958年,为了加快经济建设,连续发行五期经济建设公债,全区共认购9
01万元,年息4厘,均以发行后次年开始还本付息。1959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委会批准,停止发行全国性公债,已经发行的五期公债,1968年底全部兑付,全区共
兑付公债本息1575万元。
1981年,根据国务院国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开始发行国
库券。全区分配任务633万元,实际购买642万元。1982~1984年,全区共分配任务1
773万元,实际完成1649.7万元。1985年,全区分配任务976万元,实际完成1020万元
,其中,单位购买190万元,个人购买8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