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信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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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
解放前,贫苦农民遇有天灾、人祸、婚丧嫁娶,只能靠借债应付。放债者多为地
主、富农和富商所开的当铺、钱庄、银号,在物价平稳时以放钱为主,利息多达5~
10分,尤以“驴打滚”剥削程度为重;在物价不稳时则放粮为主,其形式有放粮还粮
、放棉收棉、放棉纱收粮、麦前放粗麦后收细等,有的利率高达60%以上。民间亦有
自发组织的互助性质的借贷团体“当拨社”、“堆金社”等,但最后都往往演变为高
利剥削。
1931年,梁漱溟开始在邹平进行乡村建设试验,曾在民间组织信用社,对农民有
一定的帮助。放款利率一般为月息一分至一分五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民间借贷一度沿袭旧制。随着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的深入
发展,在国家银行的支持下,农民自愿组织信用合作社,社员有钱存信用社,生产、
生活有困难信用社帮助解决。1956年底,全区实现了信用合作化,开始对生产队发放
生产贷款。1966年,少数渔区、经济作物区资金情况好的信用社,开始发放短期小型
设备贷款。1976年,信用社开始向社队企业贷款。1985年,全区信用社存款余额达3
1025万元,有86个信用社的资金达到不用国家银行扶持而能应付本乡农业、工副业生
产资金的需要。

二、银行信贷
农业信贷农业信贷产生于抗日根据地银行时期。1941年,北海银行清河分行制订
了贷款条例十三条款,主要是农业贷款,分合作贷款和私人贷款两种。生产合作贷款
,必须经县建设科审核后转请专署建设科核准,月息七厘;私人贷款必须经县建设科
负责人介绍,并有一人担保,每户以30元为限,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月息九厘。贷款
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由财政筹集,一部分为社会股金。
1942年春,中共清河区党委为鼓励贫苦农民和抗日政府工作人员到垦区开荒,拨
出5万元贷款支持开荒生产。
1943年2月,清河区成立生产建设委员会,并决定由清河分行发放生产贷款200万
元(北海币)用于根据地发展生产。1945年,渤海行署为解决抗属贫困问题,发放生产
贷款5000万元(北海币),对恢复生产,支援抗战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随着社会主义生产建设的发展,国家对农业的贷款大幅
度增长。农业贷款分为基本建设性质的贷款、生产费用性质的贷款、副业贷款。195
3年,对粮、棉实行统购统销后,银行开办了粮、棉预购定金贷款。1955年,农业贷
款中增加了国营农业生产贷款和信用合作社贷款。1956年,开办贫农合作基金贷款,
并停办个体设备、副业贷款。1964年,取消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和个体生产贷款。197
1年,开办了社队企业贷款(后称乡镇企业贷款)。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村
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1980年开办了承包户贷款。1982年后,陆续开办了社办小
水电和开发性能源贷款。
工业贷款1953年,全区开办的工业贷款种类有定额、结算、季节性、大修理和临
时贷款五种,主要用于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业和物资供销企业。1965年,为协助企业
进行定额管理,银行部门开办了超定额贷款。1960年10月,各物资企业所需流动资金
一律由人民银行以信贷方式统一供应,改变了由省物资企业下拨的方式。1964年,对
国营工业贷款分为物资供应、结算、大修理和预购定金贷款。1971年,对集体工业开
办了“五小”设备贷款。1977年,工业贷款改为超定额、结算、大修理、物资供销贷
款四种。为支持工业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1979年底开办了中短期设备贷款(技
术改造贷款),同时增加了中短期专项贷款、节能贷款、基本建设贷款和信托贷款。
1985年,中国银行又增加了配套贷款,从而扩大了信贷领域,加强了信贷的经济杠杆
作用。
商业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全区曾开办对个体工商业的贷款业务,分抵押
和透支两种。1953年,商业短期贷款有定额贷款、季节性贷款、结算贷款、大修理贷
款和临时贷款五种。贷款对象是商业企业、粮食企业、供销合作企业以及外贸企业。
1955年,商业短期贷款改为商品储备贷款、进货预付贷款、超计划商品储备贷款、结
算贷款、特种贷款、大修理贷款6种。1958年,取消了对私营工商业的贷款和进货预
付贷款、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商品储备贷款,改为商品流转贷款,增加了预购定
金贷款。1964年4月,全区推行商业结算放款,把供销商业贷款划分为商品流转贷款
、农产品采购贷款、自营业务贷款、预付定金贷款、特种储备贷款。1973年6月,重
新修订商业贷款办法,对商业、粮食、供销企业贷款分为商品流转、预购定金和大修
理贷款三种。1980年,为促进个体工商业发展,繁荣市场,恢复了对个体工商户的贷
款。1981年,开办中短期设备贷款,支持商办工业的挖潜、革新、技术改造,突破了
商业企业只贷流动资金的规定。
信贷管理1949年,信贷管理实行贸易金库制,基层银行不供应信贷资金,仅将企
业的送存银行销售款统一汇划上级行。1954年,信贷下放,实行存贷两条线,统存统
贷,互不联系,上级行分配的贷款指标不能突破,各项贷款不能互相调剂,贷款指标
不够,由上级行增拨指标。
1958年9月,试行“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度”的办法。农贷
实行两放(下放人员、下放资产)、三统(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管理)、
一包(包财政任务)的管理办法。1960年,实行全额信贷,后逐步演变为“统收统支”
的管理形式。1963年,农业银行惠民专区支行成立后,农业信贷一度实行资金指标统
一管理,每年每季的农业贷款需经上级行下拨资金,否则有指标亦不能发放。1966年
,对工业贷款允许专区行、市行在省行批的总指标中调剂余缺,但不能突破。
1980年4月,开始执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信贷政
策,改变了统收统支吃“大锅饭”的办法。1981年,将差额控制改为差额包干。198
4年,各项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可以在存贷差额计划内实行多存多贷,贷款项目之
间可以互相调剂。至1985年无变化。

三、结算
会计核算1940年,北海银行清河分行建立时,已设有会计科,但制度尚不健全,
直到1945年5月各项制度相应建立,会计制度趋于完善。
1949~1952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逐步统一了会计科目、制定了全国统一的核算
办法。全区各级银行统一了会计科目、传票及账簿设置,实行了收付记账法,执行了
统一的全国联行及资金调拨制度和代理金库手续,推行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加强了
现金管理。
1956年,开始推行苏联会计核算办法。实行双线核算,改收付记账法为借贷记账
法,联行取消汇差出入库办法,推行新的联行往来手续,实行三人专柜制等一系列新
的会计核算办法。
1958年,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对会计规章制度“大破大立”,将三人专柜改
为个人负责制,对外一条龙办公。在基本制度上取消会计日记账和现金收付日记簿,
减少结算种类,开办电话汇款、托收凭证自寄以及降低结算起点,取消存取款凭单,
改双线核算为单线核算。由于改掉了许多核算原则,致使会计核算中的错账、错款、
透支等不断发生。1962年,全区银行系统对会计核算中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整顿,使
会计核算工作逐步走向正规。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银行工作被视为“条条专政”,会计制度被视为
“管、卡、压”,破坏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削弱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全区银行系统对会计工作进行整顿,加强结算管
理和账户管理。1977年,对全区银行营业所、储蓄所、信用社开展了“清资金、清账
务、清财产”的工作,建立与健全了以复核为重点的岗位责任制,从而基本上扭转了
“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混乱局面。
1980年,人民银行执行代理专业银行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使用新的会计科目。
1981年后,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保险公司先后成立,与建设银行均在人民银行开设
往来户,通过人民银行办理日常业务,专业行的联行往来,在内部结算处理。
转账结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针对公私经济并存的特点,银行采取不同的结
算方式。对私业务,基本上采用旧银行的一些结算方式,同地结算主要是支票结算,
异地结算主要有信汇和票汇。1952年10月,票汇和信汇合并,对公业务主要是实行划
拨结算,包括异地划拨结算和同城支票结算两种。异地结算有委托收款和委托付款,
同城结算凭证有结算支票、转账支票、专用支票和专用送存簿四种。
1953年后,全区推行新的结算方式,同城的有支票结算、保付支票结算、计划结
算和托收无承付四种;异地的有汇兑(电汇、信汇)、特种账户结算、信用证结算和托
收承付结算四种。1955年6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订的《国营企业、供销、机
关、部队、团体间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全区结算方式为支票、信用证、汇兑、托
收承付、托收无承付、特种账户、限额支票和付款委托书。1959年,取消了特种账户
和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同城结算中增加了计划结算和托收承付结算。1962年,异地结
算中恢复了信用证,并在同城结算中增加了委托收款结算。1966年,增加了异地采购
账户结算。1975年,取消了同城计划结算。1977年,开办限额支票结算,并由局限于
地区的使用范围扩大到县外、省内。
1980年,为适应国民经济调整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改进了托收承付结算
方式,增加了异地委托收款。1983年,又增加特种票汇结算。1985年,同城结算方式
有:支票结算、托付款、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异地结算方式有:限额支票、信用
证、票汇、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