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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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税征管
征收结算清末,地丁、糟粮与租课(即今之农业税)由州、县分夏、秋两季征收。
县设户房,乡设分柜负责征收,另设库吏和杂科负责钱粮收纳。各县、乡征收后,造
册详报道、府。道、府核实钱粮实征数后,解交国库。
民国期间,粮赋征收分别为每年的3~6月和9~11月。1929年,秋税改为9~12月
。县设征收处,由县长任征收处主行,内勤沿用库吏,外勤有里差、里书、乡约等职
。里差催征,里书造册,乡约负责丈量地亩、催征文契。县以下区、乡设分柜,分柜
有柜书、柜差两职,柜书负责征收,柜差赴四乡催收。1934年,实行征粮与收款分立
制度,征收仍为县征收处,收款则由县政府指定当地银号或殷实商号办理,无银号、
商号的区乡由县政府在分柜收款保管,由县长提取报解。抗日战争时期,日伪统治区
农业税的征收基本沿用国民党政府办法。抗日根据地,公粮、田赋由各县抗日民主政
府财政科组织征收。区设财粮助理、乡设财粮员,分夏、秋两季征收,以实物(主要
是粮食柴草)为主,由区粮库收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全区征收农业税沿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征收办法。
1951年,由县财政部门和区、乡财政干部负责组织征收,以户为缴纳单位,由村干部
组织各户向区政府指定的粮库缴纳,最后由区、乡造册报县。1953年实行粮、棉统购
统销政策后。农业税征收与粮、棉收购结合进行,实行“先征后购”的原则,由区粮
站、基层供销社分别收纳粮、棉,先结算农业税任务,有余再付粮、棉收购款,由公
社财粮助理员与粮站、供销社结算税款并造册报县。1985年,农业税由以征收实物为
主改为折征代金,征收办法未变。
减免照顾清代和民国时期,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后,对农业税收均有过蠲免、豁免
之举。但赋税却是有增无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为减轻人民生活困难,支持发展农业生产,国家对缺乏
或无劳力的老、弱、病、残农户,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工作人员家属
(1955年实行工资制后取消)、荣誉军人等,视其农业收入情况和生活困难程度,酌情
减免农业税,同时对贫困乡村实行起征点照顾,对受灾歉收视情减免农业税。1952年
,对歉收六成以上者全免,歉收五成以上二成以内者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征。197
9~1982年,对以生产大队为单位人均分配口粮300斤以下、现金40元以下的免征农业
税,一定三年,起征点以上纳税仍有困难者按社会减免办法照顾。对老革命根据地部
分贫困生产大队减征农业税,对开垦荒地和社员自留地免征农业税。1950~1985年,
全区共减免农业税原粮43475.5万公斤。

二、工商各税征管
征管制度清代无具体成文之征管规则,但每一税种都有长期形成的比较稳定的征
管办法。民国时期,一些具体的征管办法初步形成,如登记、申报、查定、代征汇缴
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工商税收逐步建立了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
纳税辅导、违章处理等一套完整、系统的征管制度。全区采取的征收办法主要有:自
报查帐征收、民主评议征收、定期定额征收、自报核实征收、定点征收、查定征收、
查验征收、代征、代扣、代缴等。另外,对缴纳货物税的较大企业还实行过驻厂征收
,对印花税实行由税务部门或代售单位出售印花税票,纳税人按规定实贴或经批准汇
总缴纳,临时商业税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
税收减免(1)扶持发展工商企业和农村工副业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对
个别困难的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减免税照顾。1955年起,对农副产品减征临时商业税,
对新组织的合作社和农村社队工副业给予定期免纳所得税照顾。1958年后,对银行、
保险、农机、医疗保健事业的业务收入和企业非营业收入,以及销售下脚料收入免纳
工商统一税。1964年起,对种子、农机具等免征零售税,对交通运输合作社减征工商
所得税20~30%。1970年后,对直接为农业生产和社员服务的支农企业和社队企业实
行重点减免税照顾。1980~1985年,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除继续对经济困难的乡镇
企业和工副业实行减免税外,还实行在税收上扶持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政策,对
外地到贫困地区新办企业免征5年所得税。(2)扶持革命老区和灾区人民生产自救。1
950年后,对灾区村民经营的工商业及牲畜交易等给予减免税照顾。1960年后,根据
山东省人委统一规定,对农业减产六成以上的重灾区和不满六成的轻灾区产销的部分
工副业产品的税收,分别在60%或20%的幅度内给予减免照顾;对自产自用的砖瓦、
社员用的车船,除饮食以外的服务业,一律免税。1964年起,对灾区自救性生产经营
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1979年6月,为扶持革命根据地社队企业发展,民政部、财政
部发出《关于免征革命老根据地社队企业工商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区有2267个生
产大队划定为抗日根据地,革命根据地生产大队超过半数的45个公社为老革命根据地
。老革命根据地中,1978年人均收入50元以下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社员,自197
9年起,免征工商所得税五年,全区符合免税条件的生产大队1660个。1980年5月,经
惠民地区税务局、民政局研究批准,增定阳信县小桑公社15个大队为革命老根据地大
队,自1980年起免征工商所得税四年。1982年,对农业减产二成不满五成的灾区,减
征工商税五成,减产五成以上者全免。1985年,山东省政府规定,农作物减产二成以
上为灾区,灾区的税收,除国家和省列举不予减税的产品外,减产不满五成的减征、
减产五成以上者全免。(3)扶持新产品试制与生产。1960年起,对纳入国家科委、中
央各部门和省科委试制的新产品,在试制期间的销售收入一律免税。1982年,根据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凡是符合国务院和十部委的规定,在全省范围内第一次试制生产的
新产品,在其试制、试销期间均可给予减免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