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赋税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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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税
清初的农业税称田赋,以田亩人丁为基础,田赋和丁银分征,并增许多附加项目
。如漕粮、租课、杂税等。康熙年间,实行“地丁合一”的政策,但在地丁银外又加
烧耗、平余、糟折等额外附加。1821年(道光元年)以后,鸦片走私激增,大量白银外
流,银价上升,清廷规定地丁一律缴纳白银,把银价上涨的负担转稼到农民身上。1
840年(道光二十年)鸦片战争爆发后,清政府为维护其统治,稳定民心,曾被迫几次
蠲免积欠银粮,而赋税反而不断增加。
北洋政府时期,糟粮征收沿用清制,直至1925年未变动。1925~1929年,张宗昌
督鲁,横征暴敛,名目繁多,赋税附加重于正税。1933年,附加税超过正税五、六倍
。抗日战争初期,境内的国民党部队刘景良等,打着抗日旗号,到处搜刮民财,每年
征收十几次、甚至几十次粮款,农民惨遭鱼肉。
1938年起,境内各县相继建立抗日民主政府,在根据地内废除了不合理的按银两
摊派田赋的制度,先后实行了甲、乙两种合理负担的征收办法,即按田地、林、牧、
工商、利息等收入和动产不动产的占有情况,由户自报、村内评议、列表计分,据以
按任务征收。这种征收办法虽然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但负担集中在少数富裕户身上
,不利于抗日统战工作。1942年以后,老根据地改行按产量征粮的办法,缺点是不能
鼓励生产,群众争等降级。1944年,渤海行署在总结前几种办法利弊的基础上,采取
区别对待的政策,即根据地完成土地呈报的县,实行以户为负担单位、以人为计算单
位、按实际产量累进的征收办法;游击区则采取按地亩定分累进的征收办法。
1945年日本投降后,境内各县相继解放,各县农业税征收办法不一。1946年,为
统一税收政策,除齐东、邹平两县的边沿区仍实行按产量累进征收办法外,其他县均
实行山东省人民政府按中中亩累进征收办法。同时,为解决地方公益事业和村办公经
费,随公粮征收附加粮,区内附加约占公粮30%。1948年,经过土地复查,更换土地
证后,区内统一实行按中中亩累进征收办法,即:以150斤产量为一中中亩,每人平
均六分中中亩为起征点,最低负担率为5%,最高为25%。对烈、军、工属,荣誉军
人和在外长备民工以及支援前线的民兵,均按在家人口计算;土改中分得的土地,不
再累进征收;无劳力的鳏、寡、孤、独户一口人者按两口人计算,2~3口人者酌情减
征1/3~1/2;遭受自然灾害后,收益不足30%者免征,收益30~70%者按收益成数征
收、收益在70%以上者不减征。乡村经费附加占公粮20%,1949年减少为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境内沿用解放区农业税征收办法,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
15%。1951年实行《山东省一九五一年农业税暂行办法》,凡农业人口每人扣除100
斤产量免征后,余额以20%计征。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20%,1952年取消。1953年,
完成查田定产工作后,实行按常年产量以原粮计算计征,并恢复农业税附加,比例为
正税的7%。1955年改为12%。1957年改为15%。1958年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业税条例》和《山东省农业税征收实施规定(草案)》,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以质
论价,折合标准粮计征,无固定收益的土地,按每年粮食实际产量的8%计征,亩产
30斤以下者免征。农业税附加从1964~1985年,一直稳定在占正税的15%。

二、契税
1648年(清顺治五年),境内即设此税种,凡民间买卖土地房屋者,由买主依卖价
每银一两纳税三分。1736年(清乾隆元年),改为买契每银一两纳税九分、典契每银一
两纳税四分五厘。1911年(宣统三年),清廷制定《契税试行章程》二十条,规定买契
从价征9%、典契6%。惠民县知县涂绍先准每张契尾加收京钱500文,后又加官买契
纸每张收京钱200文。
民国初,沿用清制。1914年,北洋政府公布《契税条例》与《实施细则》,向全
民验契,凡无契者一律补交。所收契税,县留一成,九成上解省。
1940年,抗日民主政府开始征收契税,民间典买田产,照章领契投税,买契从价
征5%,典契免征。1947年1月,渤海行署公布《修订田房契税暂行办法》,规定税额
为土地按中中亩(150市斤粮)征收买契,每亩征北海币60元,房基地按其坐落连边地
折算,新开垦之地和河滩地按买契税额减半征收。
1950年4月,国家公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房产买卖契按买价征收6%、
典契按典价征收3%,赠予按现价征收6%,交换土地房产双方价相等者免征、不等者
按差额征收6%。国家机关、单位经政府批准征用土地免税。完纳契税于契约成立后
三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交每月加收税额的2%,最多不超过税额的两倍。1952年,先
在惠民县试办。1953年全区开征,共征契税19.64万元。
1956年,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土地不准私人买卖,契税停征。1962年,
又恢复征收房产契税。1964~1982年,房产契税时停时征,除惠民县外,其他各县基
本停征。1983年,全区恢复征收房产契税,共征收3.3万元。1984年征收5.9万元。1
985年,征收3.4万元。

三、工商各税
盐税清朝,对运销盐商征收正课,对制盐户征收灶课,随盐税加征附捐等为杂课
。清末,境内运销盐6048吨,正课年征银9000余两,灶课征银1100余两,杂课名目繁
多,且不断增加。
民国时,盐税改由税务机关征收。1914年,每包盐(400斤)征税5元。1927年,每
包征税增至23.2元。1931年,每包征税20元。随后加征建坨费1.6元,共21.6元。19
34年,改每包重500斤,课税27元。1936年,加征附捐后增至每包征税33.88元。
抗日战争爆发后,日伪政权每担(100斤)征税13.3元(伪币)。1941年,国民党政
权每担征税21.13元。1942年,每担征税增为35.27元,另外加征战时税。1943年10月
,每担盐正杂各税达300元。
抗日民主政府于1941年9月开征盐税,每担征出场税3元(北海币)。抗战胜利后,
由工商局设盐店运销征税,税率为10%。1948年9月,渤海行署改税率为每担8000元
(北海币)。1949年11月,山东省税务局调整税率为食盐每担征税旧人民币1.65万元,
渔用盐0.825万元、出口盐0.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全国统一盐税,实行“提高税额,税不重征,从量核定
,就场征收”的方针,由盐务机关征收。1958年,全区征收盐税198.2万元。1973年
,盐税并入工商税中的一个税目,征收办法未变。1984年,将盐税从工商税中划出为
独立税种,盐税由盐务机关在销售时代扣缴纳,由税务机关对盐场生产、销售、存盐
、纳税等实行源泉控制、定期检查。1985年,全区征收盐税711.3万元。
屠宰税1916年,境内开征屠宰税,牛每头征银币1元、羊每头征0.2元、猪每头征
0.3元。1931年,改称屠宰营业税,征税办法未变。
抗日战争时期,境内抗日根据地按每头牲畜价的3%征收屠宰税。抗战胜利后,
羊每只征税20元(北海币)、猪每头征税60元、牛每头征税180元。1948年10月,山东
省规定征税范围为猪、羊两种,猪每头以三斤肉、羊每只以一斤肉为标准折价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统一征税范围为猪、羊、牛、骡、驴、马六种,按宰后
价计征,税率为10%,自养、自宰、自食牲畜,持有政府证明可免税。1953年,修改
税制,屠宰商应纳之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并入屠宰税缴纳,税率15%。1957年3月
,取消农民“三自”(自养、自宰、自食)免税规定,税率改为8%,不再征收营业税及
附加。1965年,国营食品商业按5%征税。1966年3月,生产队、社员宰杀牲畜改按头
数征收屠宰税。1973年,收购牲畜和经营畜肉的企业应纳之屠宰税改按3%征收工商
税;屠宰税只对个人及集体食堂征收,猪每头2元,羊免税。1985年,国营、集体、
个体屠宰业、饮食业屠杀的牲畜,按收购支付金额3%征收工商税,对农村农民及集
体伙食为单位屠宰的猪每头征税2元,大牲畜每头征税4元,屠宰后,再按市价的3%
征收屠宰税。
营业税1931年,国民党政府规定,原牲畜税、屠宰税、油税、牙税、当税、斗捐
和其他与营业税性质相符之各捐税,按原税率改征营业税。1932年,以营业总收入额
和营业资本额为征税依据,税率分别为2~10‰和4~20‰,各县设营业税征收局,税
款按季报解省财政厅。
1944年,境内各县抗日民主政府开始征收营业税,以营业资本额为课税根据,实
行分级累进税率。1948年,全区免征营业税。1949年,恢复征收,实行13级累进税率
,按季征收。
1950~1958年,营业税并入工商业税。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73年,并入
工商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恢复开征营业税,凡有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
纳税人,税率3~5%。
交易税清朝、民国时期,凡买卖牲畜和粮食,牙行从中说合,居间取佣,牙行交
易税税率值百抽二。1916年,开征牲畜税。1931年,改征牲畜营业税。1946年,境内
各解放区按市价3%开征牲畜交易税。
1950年,全区开始对粮食、棉花、土布、药材、牲畜五种产品征收交易税。在交
易行为发生后由买方缴纳。粮食税率为2%,牲畜为5%,其他为2~5%。1953年,棉
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粮食、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停征药材交易税;保留牲
畜交易税,成为一个独立税种。
1954年7月,停征猪羊交易税。1959年8月,暂免征牲畜交易税。1962年1月,恢
复征收牲畜交易税,税率为5%,税款由卖方负担。12月,税款改为买方负担。1966
年6月,国营、集体单位购买牲畜自用实行免税。从此,牲畜交易税只对个人征收。
1983年3月,根据国家和省府颁发的暂行条例和征收办法,凡进行牛、马、骡、驴、
骆驼五种牲畜交易的公民和单位都应缴纳牲畜交易税,由买方按成交额的5%缴纳。
为加强牲畜交易税征管,1985年6月起,全区实行建档发证办法,买卖双方都必须到
所在税务机关登记落户。
货物税清末,粮食、土布、木料及土特产等作为征税货物派捐抽税。
民国初,征收货物统捐,后改征货物税。
1941年冬,境内抗日根据地开征货物税,一种是关税性质的出入境税,一种是内
地产销税,实行“统制贸易”政策,一直延续到1948年。
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货物税暂行条例》,主要征税货物有饮食品类、烟类
、农业产品类、迷信品类、纤维类和用品类。1953年,修正税制,部分货物改征商品
流通税。1958年税制改革,将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征收。
工商业税1950年1月,全区开始征收工商业税,包括商业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两
部分。1953年1月,将工商企业应纳之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工商业税中合并
征收,税率为1.5~15%。1958年9月,工商业税不分品种一律按10%征收。9月,工
商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并分出工商所得税,成为独立税种。
商品流通税1953年1月,全区开始征收商品流通税,开征的产品主要有卷烟、熏
烟叶、酒、皮毛、原木、麦粉等,实行比例税率,从价计征,最低率为5%,最高率
为66%。1958年商品流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印花税1913年,境内开征印花税,征收对象为帐簿、单据、契约、凭折、护照、
呈文、婚书、执照、保险单、房租簿等。税票有一分、二分、一角、五角、一元五种
,由县署按丁银摊销或由县商会派销。1927年,各县设局专司销售。1934年,改为邮
电局代办。
1950年5月,开始按新的税收法令征收印花税。凡因商事、产权等行为所立书使
用的凭证均缴纳印花税,以凭证立书人、领受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使用比例税率和
定额税率,比例税率为万分之一、万分之三、千分之三,定额税额为二分、五分、二
角、五角四种。1953年修改税制,部分印花税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中征
收,同时发行新面额的印花税票四级12种。1956年1月,合并印花税目为九种,修订
比例税率为万分之三、万分之一、千分之三,修订定额税率为五分和五角。1957年1
月,国营商业应纳之印花税随营业税一并缴纳。1958年9月,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工商税)1958年9月,进行税制改革,原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
税、印花税等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对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贸进口、商业
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的商品和非商品流转额征收工商统一税。
按产品和经营业务划分税目,采取差别比例税率,依产品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计征。
区内开征的项目有熏烟叶、土烟叶、粮食酿酒、矿物油、电力、机器机械、金属制品
、焚化品、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建筑、饮食服务等。
1973年,改革税制,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合并成
为工商税,主要征收的项目有原油、电力、机械、化工、建筑材料、棉布、针织、印
染、纸、白酒、烟叶、水产品、生猪、盐及交通运输、商业零售、服务行业、临时经
营等。税率最低为3%,最高66%。1978年,由于国家提高了棉花收购价格,对棉纱
、棉布减税征收。
1979~1982年,调整了农村社队工商税收中部分产品的税率。1983年1月,对机
械工业企业征的工商税进行改征增值税试点。1984年9月,将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
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四个独立的税种。
产品税凡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税法规定的应税产品的国营、集体企业,事业、
机关、学校、部队等一切单位和个人,以及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除规定征收增值税
的外,分别不同产品按销售收入3~60%的税率征收产品税。对国家鼓励出口的应税
产品、列入国家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及民政所属工厂残疾人
用产品分别给予免税和减税照顾。
增值税1983年1月,对机械工业产品征收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扣除法定的非增值
项目后的余额,分别不同产品用6~25%的税率征收。
工商所得税1953年,所得税与地方附加合并征收。1958年,由工商业税中分出工
商所得税,成为一独立税种。1963年,按照“限制个体经济,巩固集体经济”的原则
,对工商所得税进行了一次较大调整,个体经济实行十四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
为7%,最高62%,超过最高一级税率的所得额加成征收。1968年,对农村社队企业
开始征收所得税,以年利润2400元为起征点,超过部分按固定比例税率20%征收。1
973年,按39%的税率计征所得税。1979年,把基层供销社的饮食、服务、修理行业
的工商所得税税率改为20%。1984年,供销社和农村社队企业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1985年1月,对集体企业征收的工商所得税,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
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年1月,全区完成第一步利改税后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以
1982年决算数据为标准,按固定资产和实现利润把企业分为大中型和小型两类。大中
型企业按55%税率计征;饮食服务业按15%税率计征;小型企业按7~55%的老八级
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小型企业、饮食服务业按新八级超额累进税
率征收,税率为10~55%。同时放宽了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国营企业调节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全区开征国营企业调节税。企业当年实
现利润比基期利润增长部分减征70%的调节税,利润增长部分按定比计算,一定七年
不变。对物资、供销、金融、保险企业的增长利润,不实行减征70%办法,一律按核
定的调节税率征收。国营企业调节税由税务部门督促检查、财政部门征收。
建筑税1983年10月全区开征建筑税。以投资额为征税依据,税率为10%,所征税
款直解中央。
烧油特别税1982年7月起,全区对锅炉及工业窑炉烧用原油、重油征收烧油特别
税。胜利油田原油每吨征70元,土池原油每吨35元,重油每吨70元。全区只有滨州市
征有税款。
奖金税1984年起,全区对国营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国家规定的免税限额部
分征收奖金税。1985年,开征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全年发放奖金人均不超过四个月的标准工资者免征,超过免税限额。一个月标准工资
部分税率为30%,两个月标准工资部分税率为100%,三个月以上标准工资部分税率
为300%。1985年,全区国营企业征收奖金税47.1万元、集体企业17.5万元、事业单
位0.2万元。
资源税1984年10月起,全区对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因资源差别而形成的级
差收入征收资源税。征收范围暂定为原油、天然气、煤炭。以销售收入额为计税依据
,根据应纳税产品的销售收入、利润,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全区主要对
原油征收资源税,1985年征收税款2285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为了筹集城市、县城和乡镇的维护与建设资金,全区开
始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
山东省财政厅规定,滨州市辖区内的纳税人按7%的税率缴纳,各县城及建制镇按5%
缴纳,乡村按1%缴纳。
利息所得税1950年4月,全区开征利息所得税,按利息额5%的税率计征,由支付
利息单位代扣代交。1959年停征。
集市交易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征收范围为家畜、肉类、干鲜果品、土特
产及钟表和自行车。钟表、自行车税率为15%,其他为10%。12月,钟表、自行车、
猪羊肉税率调整为10%,其余为5%。根据山东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只在邹平县全面
开征,其他各县因灾情严重只征钟表、自行车两个品目。1966年,全区停征集市交易
税。
文化娱乐税民国时期曾征收戏捐。1949年9月,征娱乐捐,对县城营业性娱乐场
所按门票收入的15~25%征收。
1951年1月,开征文化娱乐税。1953年,文化娱乐税成为一个独立税种。1956年
5月,国家公布的《文化娱乐税条例》规定,一切文化娱乐企业和举办演出单位都是
纳税人,实行分类分级税率,除北镇执行丁级税率外,其余各县执行戊级税率。196
6年10月,全区奉令停征文化娱乐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清代,区内沿海县开征船筏税,民国时期征车捐、船户捐。
1950年秋,全区开征车船牌照税,征收范围是铁轮大车、非机动船、人力车、自
行车四种,以小米为实物标准按市价折合现金征收,大车每辆征小米60斤,自行车1
2斤,人力车30斤,非机动船按载重量每吨征5斤。1951年7月,停征车辆牌照税。9月
,国家公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统一了税法。1952年6月,除沾化县富国、
滨县道旭继续征收船的牌照税以外,其它各点停征。1955年10月,开征机动船牌照税
。1959年1月,恢复开征非机动车使用牌照税。1962年1月,全面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1966年2月,停征自行车牌照税。1973年,工商企业应纳之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
商税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只对个人征收。1978年1月,全部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