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赋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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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朝赋税
清朝,境内税收主要有田赋、盐课、杂税。杂税主要有船筏税、当税、田房契税
、牙杂税、牛驴税、课程银、马税等。还在境内沿海县设抽厘卡,对流通货物按价值
收取通过税,其中盐厘的开征使盐税负担增长五倍以上。1865年(清同治四年),武定
府设利津县铁门关、海丰县埕子口、沾化县陈家庙三处海关,抽收船料、货物及粮食
土税。1867年(清同治六年),海丰、阳信、沾化三县出现商逃引悬、盐课难征的局面
。1897年(光绪二十三年)后,部分县开征酒税。清末,附加税及杂税名目逐渐增多,
如起运地丁银加征、仓库铺垫银、平余银、赔款捐等。

二、民国政府税捐
1913年,境内盐区设盐务稽核所,派洋人协理,税款专解五国银行,征管主权落
入帝国主义之手,且税额逐年提高,盐业生产受到严重摧残。是年,开征印花税。1
914年,北洋政府整顿田赋,京钱折收银元,每纳地丁银一两收银元2.2元,其中1.8
元为国家税,0.4元为地方税;漕粮每一石米折征6元。翌年,在境内实行,并开征烟
酒税。1916年,开征屠宰税、牲畜税。1918年,又开征油税,且各种赋税附加逐年增
多。军阀张宗昌主鲁期间,各项附捐名目多达几十种,人民生活困苦不堪。
1927年后,国民党政府重新划分国地税收范围,属中央税收的主要有盐税、烟酒
税、印花税;属省地方税收的有田赋、契税、课税、牙税、牲畜税、屠宰税、营业税
;县地方收入主要有田赋附捐、杂项附捐。除中央税收、省地方税收按规定征收上解
外,县任意课收,随时加派,地方附捐名目繁多,人民负担日益加重。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党军政人员溃逃。各地土匪、散兵、封建武装割据称雄,
抓丁要粮,摊捐派役,鱼肉乡里。国民党政府虽于1942年发布战区县市征收自治税捐
及代征国税办法,但在混乱局势下,只是一纸空文。

三、人民政权税收
1938年起,境内各县先后建立抗日民主政府,为支持抗日战争,开始建立募集队
到各地募捐,并动员民众自愿应募救国公粮与爱国捐,同时根据《山东省战时施政纲
领》精神,开始整顿税收。1941年9月,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先后颁布《货物
税征收施行细则》等一系列税收法规,境内抗日根据地开始建立工商税收制度,当时
征收的国家税有田赋、盐税、货物税;地方税有田房契税、牲口屠宰税。田赋采取直
接征收制,实行按田亩累进的合理负担政策;工商税实行货物分类,根据需要程度规
定不同的税率,并规定必须品禁止出境,奢侈品禁止入境,盐税就场征收,牲畜交易
税按价向买主征收3%,屠宰税每头按价征收3%,民间田房买卖按买价5%征收。
1946年,根据山东省政府颁布的税务法规,境内对军需民用的货物免税或低税进
口、限制出口;从事消耗品、迷信品、特产品等产销货物的均需交纳产销税;盐税实
行专卖统制。1947年,开征营业税。1948年11月,根据山东省政府全面调整税收机构
的意见,税收工作由工商管理部门交财政部门,专署财政科设地方税股,县设征收处
、所、组,负责税收征管工作。境内开征的有:手工制卷烟统税、营业税、屠宰税、
牲畜交易税、迷信品产销税、食盐产销税、水产品产销税、娱乐捐。税收征管与贸易
统制紧密配合,保证了解放区和支援前线的需要,为创建新中国的税收制度奠定了基
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为统一全国税政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
则》。1950年,农业税沿用根据地时期按田亩累进的合理负担政策。此外,境内还征
收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
(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共九种。1951年,根据省的规定,凡农业人口每人
扣除100斤产量后,按20%计征农业税。
1952年,为了“保证税收,简化税制”,政务院财委会发布税制若干修正的通告
及《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并决定从1953年1月1日起实行。区内征收的税种有:商
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
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共10种。并减少了纳税环节,简化了征收手续,使工商
税收制度基本上适应了新形势的需要。同时,进行查田定产,核定土地和常年产量及
平均税率,确定全区计征农业正税2.41亿公斤,五年不变。
1958年,根据国家规定,农业税统一实行比例税制,并对工商税制进行改革。将
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四税合一,称为工商统一税;将工商业税中的
所得税独立为一个税种,称工商所得税;同时还简化了征税办法,改进了税收管理体
制。改革后,全国除关税、农业税外,只剩八种税,在区内开征的有:工商统一税、
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
税共八种。由于受“大跃进”“左”倾错误的影响,一度出现在农村实行财政包干,
不再征税;在城镇进行“税利合一”的试点,财税合一,税务人员削减下放,税收工
作出现了有税无人收的局面。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1年,中央实行经济调整
方针,恢复了税务机构,税收工作开始出现转机。1962年,为纠正1958~1960年期间
的“浮夸风”、“高征购”问题和解决三年自然灾害给农业造成的困难,根据中共中
央批转财政部党组《关于调整农业税负担的报告》,对全区的农业税进行了调整。调
整后,计税常产为36314.5万公斤,平均税率为11.56%,计征正税为8154万斤,比调
整前税额减少47.33%,原定稳定三年不变,由于“文化大革命”和其他原因,一直
执行到1985年。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税收工作遭到严重冲击,全区税务、财政、工商、
银行实行“四合一”,许多税务干部被下放,税收管理权限层层下放,出现了擅自减
免税和抗拒纳税等混乱现象。1967年,停征文化娱乐税。
1968年,国家开始进行工商税制改革试点,进一步合并税种,把工商统一税及其
附加和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合并为一个统一的工商税,城
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只对个人和外侨征收,同时还简并税目、税率,把
工商统一税100个税目、141个税率减并为44个税目、82个税率。试行工商税后,区内
开征的税种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共六种。从此,对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征工商税和所得税,屠宰税、牲
畜交易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只对个人征收,盐税并入工商税,暂按原办法征收,实际
还是一个单独税种。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税收工作开始拨乱反正。1983年1月1日起,对国
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将企业上交的利润改征所得税,税后利润一部分上交国家
,一部分按核定留利水平留给企业。是年,全区500户国营工商企业中有396户实行了
利改税,并分别按固定资产(工业)或门店职工人数(商业零售)和实现利润数划分为大
、中、小型企业。大、中型企业用55%的比例税率征所得税,小型企业按老八级超额
累进税率征所得税,饮食服务业按15%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同时,还对生产机器、
机械、农机具产品的县以上国营、集体企业试行增值税。1984年10月,全国进行第二
步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应该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分别按11个税种向国家交税,税后利
润留给企业,将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并开征
资源税,恢复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四种地方税。
划分大、中、小型企业的标准适当放宽。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国营
小型企业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对少数剩余利润较多的企业加征调节
税,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保留税种,暂缓开征。1985年,区内开征的
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奖
金税、建筑税、烧油特别税、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共13种。第
二步利改税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从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以税代利,确立了以流转
税和所得税为双重主体的税收体系,初步形成了多税种、多环节的复合税制,加强了
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调节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