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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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决算管理
清代,实行“量每岁之收入,以存留起运之数,分春秋两季报拨”,以“四柱清
册”形式,考核详实,送皇帝奏销。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清政府颁布《清理财
政章程》,开始编制预算。
民国初,北洋政府曾想编制国家预算,因当时处于军阀割据状态,没有实现。1
928年,国民党政府正式划分财政收支系统,从中央到地方成立各级预算委员会,主
管编制预算,但其预算不具法律效力,任意追加,赤字愈来愈大。
抗日战争时期,在抗日根据地内,逐步严格和完善预、决算管理。1941年,根据
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意见,境内抗日根据地开始统一财政收支和预、决算制度
,但因处战争环境,预决算制度不够完善。1944年,渤海行署要求各县三个月编制一
次预决算,预算收支按代省管理和地方财政分别编制;村财政预算由区代编,报县审
核后报专署核准。为严格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各县预算须先经行署审计处审计后,才
能执行。
抗日战争胜利后,省政府设财政厅,行政公署设财粮处,专署及各县设财粮科统
一管理财政。1946年,山东省政府颁布一系列财政管理章程、条例,规定每年1月1日
~12月31日为财政收支年度,把财政预算分为概算和预算两种。预算分岁入、岁出两
类,岁入预算每半年编造一次,岁出预算每季编造一次。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收支预
算每期执行终了,及时编制决算,逐级上报并送审计机关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为恢复国民经济,预算管理实行高度集中统一,专署和
县收入全部交省,支出由省逐级下拨;各县每月按供给开支标准编造预算上报专署领
款,月终编造决算报专署核销。
1953年,县级成立一级总预算,专署为省报帐单位。1959年,专署成立总预算,
由所属县总预算及直属部门单位预算组成。专署按省每年分配的收支计划,结合本地
区情况,编制和分配年度预算,并留一定的预备费,经专署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报
省核定执行。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每年第三季度进行一次调整。年终按省编制决算
的要求,自下而上编审年度决算,由专署办公会审议后报省核定。此后,直到1985年
,全区除1960、1961、1974、1979、1983、1984六年发生过赤字外,其余21年均达到
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二、国营企业财务管理
全区的国营企业是在抗日根据地的公营企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953年,各县成
立一级财政,国营企业财务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管理。1959年,随着国营企
业的发展壮大,地区财政局设置企业财务科、县财政局设置企业财务股,国营企业财
务管理逐步健全和完善。
资金管理(1)固定资金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对国营企业投资,由计划
部门立项,按项目投资规模大小,分别报国家或省批准,各级财政拨款,由建设银行
监督使用。固定资金的使用由财政部门批准,无偿调拨。1979年7月后改为有偿调拨
。1980年后,固定资产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企业缴纳固定资产占用费。1
983年第一步利改税后停止。(2)流动资金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企业流动资
金由主管部门按国家计划拨付。1953年改为人民银行贷款。1955年,定额内流动资金
由财政部门拨付,超定额部分由人民银行贷款。1958年,财政部门拨付定额资金的7
0%,其余部分和超定额资金由人民银行贷款。1959年,实行企业流动资金全额信贷
。1961~1983年,财政部门拨定额资金的70~80%,其余由银行贷款。其间的1980年
10月~1983年,曾实行对财政拨付的资金按月缴纳2.1‰的占用费。1983年第一步利
改税后停止。(3)清产核资。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有效使用,国家于1953、1962
、1972、1979年对企业资金进行过四次清产核资,核定企业资金定额,处理资金使用
中的损失问题,改进和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促进了企业扭亏增盈。
利润分配1951年,实行贸易金库制度,企业利润全部解交省主管部门,企业所需
投资,由省主管部门核拨。1952~1957年,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和利润留成制度,从企
业利润中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留给企业。1961年,实行利润留成,企业留成利
润用于职工奖励和三项费用(科学实验、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1962~1968年,商
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工业和其他企业实行奖励基金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奖
励基金和利润留成被批判,停止实行。1977年,恢复统收统支的制度。1978年中共十
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和利润留成制度。1980~1982年,实行盈亏包干
,超额利润或减亏部分国家同企业分成或全部留给企业。1983年,国营企业实行第一
步利改税改革。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企业利润改为所得税形式上交国家,其
中,小型企业执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55%,最低10%;大中型企业执行55%的
比例税率。1985年,全区国营企业实现利润综合上交比例为22.42%,留给企业77.5
7%,扩大了企业财力自主权,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监督管理为了帮助企业正确贯彻国家财经政策、法规,不断改善财务管理,提高
经济效益,从1962年开始实行财政驻厂员制度。派驻厂员的企业有滨州柴油机厂、地
区粮食局、地区运输公司、广北农场和索镇酒厂(1984年分别划归东营市和淄博市)。
“文化大革命”期间,驻厂员制度取消。1974年,实行专管员制度,全区编制名额1
6人,实配八人,对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1984年,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省先
后分配名额46人,其中,中央企业四人、省级企业八人、地县级企业34人,地区财政
局置驻厂员管理所,负责各级驻厂员的管理工作。

三、行政单位财务管理
民国初期,政务费开支无标准和管理制度。1931年,国民党政府曾颁发《办理预
算收支分类标准》,但未得执行。
抗日战争时期,境内各抗日民主政府对行政经费严格管理,政府工作人员实行最
低生活标准的供给制。为节约开支,减轻人民负担,1941年实行精兵简政,1942年开
展生产节约运动,通过生产、自给,节约行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境内各级行政机关收入全部上交,各项支出按国家规定
由财政拨款。1950年,地、县行政机关公杂费按人计发。1952年,实行工资分包干制
。1954年起,办公费按标准包干,出差费、会议费等按省制定的标准执行,房屋修缮
及设备购置费用另编预算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单独拨款。1981年后,实行预算包
干,正常公务费定额包干,地区级每人每年300~400元,县级150~200元,区级100
~150元,结余留用,工资部分按编制分配,超编人员只核工资不核公务费。临时经
费按预算程序专项报批。1985年,随着物价上涨,公务费定额相应提高。

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农业事业财务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境内事业单位不多,财务管理基本与
行政单位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各项事业经费增加,
对没有收入的实行全额管理,其经费全由财政拨款;有收入的单位实行差额管理,其
收入不足支出部分由财政拨款补助;专项业务经费由财政单列预算管理。人员工资、
福利标准与行政机关一样,对特殊工种发给津贴。1958年,为了支援农业生产,全区
建立“支援农村人民公社资金”,支持贫困社、队农机具及耕畜等,专款专用,钱物
结合。1970~1974年,采取重点支持,以发展农业机械化和捕捞机械化为主,共计投
入4782万元。1978年,由无偿支援改为有偿支援,改称“支农周转金”,重点支持开
发性、示范性、关键性、经济效益好的种、养、加工、捕捞等多种经营和乡村企业项
目。1980年,实行财务改革,对事业管理部门的正常经费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
超支不补;对有收入的单位,有的实行定额补贴包干,有的实行企业化管理。1984~
1985年,扩大事业单位企业管理化范围,促进单位自收自支,不吃国家补贴,对支援
农村生产的专项资金,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援助为辅”的方针,采取分配控制
指标,预算审批项目的办法。小型农田水利补助和内河防汛岁修,先由财政部门安排
一定额度,再由水利管理部门编造预算,申请核拨,逐级补助给使用单位。
文教、卫生、科研事业财务管理抗日战争时期,境内各抗日民主政府以民办公助
的形式建立中、小学,教员薪金由农业税附加中拨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区内建立的中学、师范学校,均由财政拨款,县文化馆
、电影队实行财政供给。医院实行差额补助。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国家财政
状况好转,对日益发展的文教、卫生和科研事业的财政投入逐渐增多,财务管理不断
改善。文艺演出团体实行以收抵支,差额补助。文化馆(站)、图书馆、广播电视单位
和防疫、保健站等单位,实行全额拨款。1980年起,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
不补。1984年后,开始对有收入的事业单位推行企业化管理,财政安排部分事业周转
金,以有借有还的形式支持其开展多种经营,组织收入,逐步向自收自支过渡。198
5年,县以上中学、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及其管理机构,全额由财政拨款,并支
持其开展勤工俭学增加收入,解决经费不足和改善教学条件。农村小学实行民办公助
,教师工资、民办教师补助由财政拨款,教学经费一部分由各县农业税附加补助,校
舍修缮由财政拨款补助。

五、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社会集团购买力急剧增加,
为控制非生产性消费的过快增长,以便集中财力进行经济建设,1962年起,国务院规
定对社会集团购买力进行严格控制。专署及所属各县都成立“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
导小组”,并建立办公室,附设在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控办),对县以上社会集团
购买公用非生产性用品,实行分配控制指标,发证购物。1980年,取消购物证,由各
单位建立社会集团购买力辅助帐,逐笔登记,加以控制,购买较高档的设备、家具、
材料等,由国家规定商品目录,进行专项控制,凡未经批准购买的专项控制商品,财
政部门不拨款,供货单位不供货,银行不结算付款,财务部门不报销。
1981年,全部专控商品共32种。1985年减少为14种。由省控办审批的有小汽车、
大轿车、空调机三种,地区控办审批的有摩托车、沙发、录音机、多用机、录像机、
地毯、沙发床七种;县市控办审批的有照相机、放大机、单价300元以上的乐器、单
价100元以上的家具、呢绒及其制品、毛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