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财政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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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朝财政收支
鸦片战争后,清廷的财政收入项目有田赋(包括地丁、漕粮、附加税捐等)、盐税
、关税、厘金、当税、牙税、契税、烟酒税、土药税、工匠税、杂捐等,由地方征收
,按规定垫支留用,余全部上解。境内财政支出的项目有官吏俸禄、差役薪食、庙宇
维修、祭祀鬼神、教师及杂役薪食、廪生及贡生生活费、驿站人员薪食及马匹草料费
用、周恤孤贫口粮等。

二、民国政府财政收支
北洋政府时期的财政收入主要有田赋、盐税、货物税,在征税之外,还举借大量
外债。财政支出主要有军费、债务、政务各项费用支出等。
1927年后,国民党政府的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有田赋、契税、牙税、当税、屠宰税
、地方公产收入、地方事业收入、地方行政收入及各项附加、杂捐。其中各项正税解
省,各项附加、杂捐及其他收入留县。财政支出主要有政务、财务、实务、交通费、
建设费、教育文化费和其他普通支出。各县预算支出内政费占39.54%,财务费占3.
11%,建设费占11.38%,教育费占37.56%,临时费占8.41%。

三、人民政权财政收支
1938年后,各县抗日民主政府为解决抗日战争的供给,按区、乡向地主及开
明士绅募捐。后来,又以征收田赋、拦截敌伪物资、没收汉奸逆产、包集征税款等筹
集抗战经费。1940年,开始征收爱国公粮,募捐减少。财政支出有军事支出、行政费
用和群众团体经费,其中,军事支出占总支出的70%以上。1942年,抗日民主政府贯
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一面组织人民发展工农业生产,一面
组织军队生产自给,以减轻人民负担。1943年成立各级工商局,征收工商税收,并建
立征收田赋、公粮制度,废除摊派。
解放战争开始后,全区作为华东战场的大后方,为了完成供应华东局及鲁中、鲁
南区后撤党政机关和支援军需,以及组织民工担架队的繁重任务,全区开展大生产运
动,开源节流,艰苦奋斗,紧缩地方开支,保证战时供给,支援全国解放战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为了恢复国民经济,国家实行全国财政统收统支,主要
税收和公营企业利润上交中央,地方的主要财政收支由中央逐级拨款。专区属省报帐
单位。公粮附加和集市贸易税、屠宰税、罚没收入留给县,用于乡村教育经费和乡村
行政经费。1952年,全区各县留用收入257.2万元。
1953年,全区财政收入1013.3万元,其中,企业事业收入0.3万元,占总收入的
0.03%;工商各税收入344.1万元,占34%;农业税收入544.6万元,占53.7%;其他
收入124.3万元,占12.3%。全区财政支出757.5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22.2万元
,占2.9%;文教、卫生、科技支出314.5万元,占41.5%;行政管理支出361.4万元
,占47.7%;抚恤救济支出58.9万元,占7.8%;其他0.5万元,占0.07%。1958年,
中央下放部分企业,地方财权扩大,专区建立一级总预算,全区财政收入共2113.5万
元,其中,企事业收入占19.8%,工商各税收入占28.2%,农业税收入占33.4%,盐
税收入占8.3%,其他收入占10.4%;财政支出共1576.8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占
17%,支援农业支出占7.1%,文教卫生科技支出占43.3%,行政管理支出占25.2%
,抚恤救济支出占6.8%,其他支出占0.37%。1962年,为了解决国家财力过于分散
、国家财政收入下降的问题,国家收回了部分下放的企业,基本建设投资、拨付企业
流动资金划归省级预算。专区和各县为纠正1958年以后的平调资金问题,临时增加了
818万元的退赔支出,为了恢复农业生产,增加了支援人民公社投资、农田水利建设
补助、农机事业费等农业投入。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国民经济遭到严重破
坏,财政收入一度下降。1970年开始回升。1976年,全区财政收入为1966年的5.17倍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区财政工作向经营管理型和建设型转变。为了
支持经济体制改革,扩大企业自主权,采取了减税让利的政策;为解决“文化大革命
”时期遗留的问题,在教育、卫生、工资、住房方面增加了一些“还帐”性的开支;
各种补贴支出也相应增加。1985年,全区财政收入9926万元,其中,工商各税收入占
67.1%,农业税收入占14.6%,盐税收入占7.2%,企事业收入占0.39%,其他收入占
10.8%;财政支出17160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占15.9%,支援农业生产占2.9%
,文教卫生科技支出占39.7%,行政管理支出占18.9%,抚恤救济支出占6.5%,其他
支出占16.1%。全区超支7234万元,占全年财政支出总数的42.16%。

四、预算外资金收支
清代末,政府支出浩繁无度,为满足需要,以征收田赋附加、派捐等名义搜刮民
财,渐成制度。民国时期更甚,附加高出正税数倍,苛捐杂税多如牛毛。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境内各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预算外资金为农业税附加
,作为村财政经费。1948年,山东省政府规定,随公粮附加村经费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为了既不加重人民负担,又可解决地方公益事业发展的
经费,人民政府不断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1950年,按照政务院规定农业税附加
不得超过正税的15%。全区乡镇自筹经费31万元,用于乡镇政府人员供给和办公费、
村办公费、学校教员供给及教学费。1952年,乡村经费纳入了国家预算,农村必须的
公益事业开支由农业税附加7%解决,全区收入32万元。1954年,全区农业税附加为
7%,其中,上解省2.5%,其余用于地方公益事业。1956年,对渔业按销售收入总额
的3%筹收渔业自筹经费,用于地方海港、码头的建设;农业税附加改为20%,除上
解省2.5%外,其余由各县掌握使用,全区收入306万元,支出339万元。
195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利润留成制度的几项规定》,专区和各县可随商
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总额附加1%,随农业税附加15%,作为地方自筹经
费,全区收入上升为451万元。1961年,对预算外资金进行整顿,把一部分预算外资
金纳入预算,减少了预算外资金的提取比例,严格控制预算外资金来源,使用预算外
资金必须先筹后用,并做到年初有计划,执行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全区收入减为3
84万元,支出增为450万元。
1962年,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批转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确定预算外资金收支范围和项目为:(1)各级财政机关直接管理的农业税10%和工商
税1%,用于为农业服务的小型企业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补助,以及县广播站、剧
团、道路桥梁维修、小学房屋修缮补助等;渔业自筹,按水产销售收入3%征收,用
于渔业生产的公益设施;城市公用附加,用于城市街道、桥梁维护,市容整修等。(
2)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掌握使用的预算外资金有利润留成、企业奖金、大修理基
金及经批准的预算外企业收支。(3)各事业、行政单位掌握使用的预算外资金有公房
房租、卫生清洁收入、中小学学杂费、交通事业收入等,用于公房维修、城市卫生、
校舍维修、公路养护等。9月,市场管理所收支列为预算外管理。1964年,农业税附
加增征5%,专用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经费。1967年,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全
部留给地方、部门和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更新改造。1970年,县办“五小”工业利润
40%留县财政,列为预算外资金。1973年,从工商所得税中按月提取1%归地方使用
。1978年,按省规定,对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全部改为50%留给企业。197
9年,山东省批准惠民地区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附加率为生产用水、电总值的8%
。此后,随着企业承包责任制的推广,有收入的事业单位也实行企业化管理,预算外
资金逐年增加。1984年,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在所有权不变的原则下,全区对预算外资
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银行监督”的办法,建立了预算外资金预决算制
度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审批制度,加强了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1985年,国家开征城市
建设维护税后,原工商税附加1%取消,全区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457万元
,支出561万元。由于预算外资金所有权归各部门,造成部门之间经济利益悬殊越来
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