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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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朝财政体制
清朝财政体制是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地方所需经费按清廷规定数额由当地
收入中坐支留用,其余全部上解。光绪年间,国家财政分为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
。府、县财政收支仍然集中于省级财政。

二、民国政府财政体制
民国初,实行划分税种的体制,划定17种税归国家财政收入,18种税归省级财政
收入,县级财政收支仍由省核定。1914年,取消分税制,沿用清朝解款制。1915年,
实行中央专款制。1923年又实行分税制。
1927年,国民党政府开始实行中央、省、县三级分税制。地方财政以省级为主体
,县附属于省,无固定财源,靠田赋附加和临时加捐过日子,因而田赋附加激增、派
捐繁多。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党鲁北行辕盘踞区内,吃粮靠批“条子”、花
钱靠发票子,造成币值暴跌、物价飞涨;日伪政府,沿用南京国民党政府的办法征田
赋和各种捐税,搜刮人民。1941年,省级财政归属国家财政,县级实行自治财政。1
946年,恢复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

三、人民政权财政体制
抗日战争时期,境内各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实行自收自用的财政体制。财政收入
支出主要是维持最低供给,以吃饭为原则。
1945年全境解放后,人民民主政府开始统一财政,取消募捐、摊派,贯彻“发展
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方针,以田赋、税收、公营收入为主要财源,建立省、地(
根据地)两级财政,各县均为渤海行署的报帐单位。公粮和田赋正税、盐税、出入口
货物税、罚款、没收敌产收入均上交省级财政,田赋附加、牲畜屠宰税、集市交易税
等收入归地方各级政府和群众团体支用。地、县财政总收入的70%归军队,30%归党
政机关支用,不足部分,开荒种地、组织副业生产自给,以减轻人民负担。田赋附加
5%左右属村财政经费。专区、县、区、村都建立了财政管理委员会,做到“取之于
民,用之于民,取之有度,用之得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从1950年起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中央财政体制
,一切财政收支,纳入国家预算。全区财政收入全部上交,财政支出逐级核拨。
1953年,全国经济恢复,财经状况好转,在统一领导的原则下,实行“划分收支
,分级管理”,建立了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专区财政归省。财政收入划分为固定
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三种,财政支出划分为中央专款和各级正常经费
。专区级支出预算由省核拨,遇有大的开支项目,由省批专款;各县收支预算由省核
定,收入不足支出时,再划给调剂收入弥补,仍不足,拨定额补助。
1958年,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下放所在地、县管理,财务列所在地、县预算
,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建立专区一级财政。专区财政收入包括
中央下放企业收入的20%和其他各项收入的全部;财政支出除基本建设拨款外,其他
正常支出均列入专区预算。1959年,国家为解决财政过于分散的状况,改行“收支下
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当时淄博专区的
总额分成比例为30.3%。1961年,贯彻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
的方针,原下放给专区的基本建设拨款、流动资金、支援农村人民公社特大自然灾害
救济等专项支出,改为专区作预算,由省专案拨款。1962年,惠民专区的分成比例调
整为100%。1963年调为68.81%,1964年后为54%,1967年为46%。
1968年,因“文化大革命”的干扰,财政体制无法正常实施,只好采取“收支两
条线”的办法,即收入全部逐级上交中央,支出再由中央逐级下拨。1969年,恢复实
行总额分成体制,省核定惠民地区的分成比例为39%。1971年,地方财政收支范围相
应扩大,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省
确定惠民地区超收分成比例为80%,20%上交省财政。地区根据中央和省的规定,对
各县也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的财政体制。1972年,中央对财政包干的办法作
了局部修改,山东省对惠民地区超收分成比例由80%调为30%,地区内各县的超收分
成比例亦作了调整。
1974年,全国实行了“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
干”的财政体制。省定惠民地区固定比例留成为2%,超收额留成30%;地区规定各
县的超收分成比例为交省70%,留地区10%,20%留县,固定比例留成均为2%。因
为这种体制不能体现一级财政的权责关系,不利于调动地方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因此
,翌年即停止实行。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
办法,惠民地区超收分成比例为70%。
1978年,山东省试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省核定惠民地区的增
收分成比例为45%,地区按各县经济条件确定了增收分成比例。实行“增收分成”体
制后,原规定的固定比例分成和县办“五小”工业利润留成一律停止,其收入全额缴
国库。1979年,省核定地区超收分成比例为40%,地区对各县超收分成比一律定为4
0%。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财政体制进行改革。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
干、一定五年“的体制,收支划分按1979年度财政决算,支出大于收入部分由省拨款
定额补助。1982年,上交省的产品税、营业税划归地、县,由地、县按五五分成。因
此,全区收入范围扩大、财力逐年增加,定额补助由原来的5343万元减少到2053.3万
元。1985年,以1983年度收支决算为基础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一
定五年”的体制,惠民地区支大于收,省定额补助2046万元。地区根据各县市的财政
收入情况规定:惠民、邹平两县收大于支,定额上交地区380.9万元;滨州市按总额固
定比例分成上交33%;滨县、阳信、无棣、沾化、博兴、高青六县支大于收,地区定
额补助1367.5万元。各县市比收入基数增收部分实行地、县分成,其中,滨州市和惠
民、邹平两县,地区分成30%;博兴、无棣、滨县三县,地区分成20%;阳信、沾化
、高青三县由各县全部留用。
通过财政体制改革,调动了地方生财、聚财、用财的积极性,全区财力逐年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