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乡村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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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境内乡村建设处于自发状态,宅基地均以地契为依据,宅基、房屋所有
权归个人。解放后,通过土地改革,人民政府重新对农村宅基地予以登记确权。1956
年农业集体化以后,宅基地归集体所有,房屋仍归个人。1979年,全国第一次农房建
设工作会议后,各级政府开始着手建立乡村建设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加强管理。1981
年4月, 成立惠民地区城镇建设农村建房领导小组。各县、市也相继建立了村镇建设
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乡镇普遍建立了村镇建设办公室, 配备农房建设助理员,各村
配房建管理员。
1983年,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中共惠民地委、行署联合转发了地区村镇建
设领导小组《关于解决滥占耕地建房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对全区村镇建设工作
的方针、原则、指标、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县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相关的实施细
则和管理办法,对农村宅基地的标准,分别平原、山区,城郊、集镇不同地区和人均
耕地量的不同情况,规定了控制指标和审批手续;乡村建设必须按照村镇建设规划,
根据需要和用地标准,由个人申请、村委审查、乡镇审批,然后发给宅基地使用证方
可施工;村镇的公共建筑、生产性建筑也严格按照定额标准,履行报批手续,列入年
度计划,经乡镇审查后,报县、市政府审批;凡集镇居民和单位搞建设,须经乡镇建
设办公室审查建设项目,按规划功能分别确定用地范围。所有村镇建设项目,均由乡
镇建设助理员亲自审址,打桩定线,方可动工兴建。对未经批准抢占宅基地建房,不
按规划建设和阻碍规划实施的,乡镇建设办公室有权令其退出所占土地,折除违章建
筑,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或吊销建房手续。各县制定的法规中还对村镇的规划管理、
建设管理、设计与施工管理、集镇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商品房经营、资金筹集、环
境保护、专业培训等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各乡镇政府还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
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更为详尽的“乡规民约”。1985年,全区地、县、乡三级共有
村镇建设机构103个, 配备专职和兼职人员159人,其中地级4人,县属机构37人,乡
属机构专职和兼职人员118人,形成了乡村建设的领导体系和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