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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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令起于西汉,历代均以严刑峻法维护封建王朝的盐税收入。1724年(
清雍正二年),武定府守备移驻无棣县佘家巷,并拨马兵20名、步兵69名,专管巡缉
贩私盐者。1749年(乾隆十四年),无棣县境设巡役160名。1825年(道光五年),永利
场又招募盐坨巡役76名,并配发官枪以资防范,为杜绝海上走私,永利场添置巡船三
艘,分别游缉大沽河、秦口河等海区。
1914年,永利场成立稽核支所,组织盐警队,有步警、马警。1919年改组为巡警
局,配马、步警95名。1929年,为防海上走私,又添置巡警缉私船两艘,并对无棣、
沾化两县1300只渔船,普遍进行登记、照相、烙印,严加管理,以防走私。
解放后,无棣盐区执行山东省政府公布的《解放区食盐运销与征税暂行章则
》,实行群众缉私与武装缉私相结合的办法,加强盐务管理。1951年,国家制定《私
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省盐务局颁发“制盐许可证”。1955年起,盐业必须按照国
家计划生产,并按计划公收,盐的运销必须按照国家计划规定的销区、数量、价格执
行,按期完成运销任务,不准随意变动,盐务走私基本消除。1980年3月,无棣县革
命委员会颁布《关于加强原盐管理和缉私护税的布告》,在县盐务局与埕口盐场设保
卫组,设卡缉私。198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原盐产销管理和缉私护税
的布告》规定:沿海滩涂和地下卤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
发和晒盐,所有盐场,要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计划组织生产,不准擅自扩大,
不准自产自销,严禁私制、私运、销售原盐,违者一律按《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
处理。1985年,盐区生产秩序明显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