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渔业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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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境内渔业生产为个体经营,无统一管理。主要有以下几
种形式: 一是大船主自己不参加劳动,把船租给无能力购船者,坐享其利,船主收入
占总收入的90%左右,个别的也有雇人当长工;二是自己买船网工具,自己下海的自
营户,收入归自己;三是几户合伙凑份子买船,共同经营,分配形式是按钱股、人股
(人员数、体力强弱、技术高低)依比例分成;四是个人无生产资料,靠给有船人家扛
活取酬为生,一般年收入约合10~20斗小米;五是渔农兼业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国家通过贷款给予扶持,动员渔民自愿集资入股,进行
互助合作。1953年,全区60.7%渔民参加渔业互助组。1955年,在互助组的基础上成
立了初级渔业生产合作社,个人船网工具作价入社,作为股份,按劳动力和股份参加
分红。1956年,初级社发展为高级社,取消了原来入社的船主股份,全部收益按劳分
配, 初级社时的船网作价,由高级社逐步还给船主,还不清部分,适当付给利息。1
958年, 无棣县把全县所有的高级渔业社合并为一个人民公社,实行公社一级集体所
有制;沾化县渔业高级社划归所属各农业人民公社。1961年,各渔业社改为以生产队
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评工记分,按劳动日参加分配。1964年,沾化县成立海防渔业
人民公社。1983年后,无棣、沾化两县渔业公社实行了生产责任制,在坚持生产资料
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将船网工具承包给劳动力使用,承包收入完成集体提留后,自
负盈亏。也有的将船网工具作价给社员, 作价款可在确定年限内还清(一般3~5年),
收入交集体提留后,自负盈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