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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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年前后,邹平县、蒲台县(今分属滨州市和博兴县)、齐东县(今分属邹平县
和高青县),青城县(今属高青县)、高苑县(今属高青县)均发布护林告示、布告,晓
谕民众保护林木。官方林木由警察所或雇用看树夫巡视,由就近的林业公会、乡镇长
、村长或首事、甲总、地保负责保护;私有林木由个人保护。
1945年后,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人民政府号召人民开展护林工作。1946年,滨县
人民政府发布布告,号召全县人民保护林木。1949年5月25日,渤海行署重新在《渤海
日报》登载《山东省关于保护与奖励培植林木暂行办法》,并发出《渤海行署保护林
木通知》,明确了林木权属,要求区、乡成立护林委员会,村庄成立护林小组。
1950年3月,渤海行署制定《年度造林计划》,提出开展群众性护林工作,成立
护林组织,制定护林公约,发起人人护林,人人植树运动。1954年7月,惠民专员公
署制定《对沿海荒滩草洼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对荒滩草洼原有树株和天然柽柳
林严加保护,不得任意砍伐破坏。1955年,惠民专员公署要求全面建立健全护林组织
,制定护林公约或护林守则,滨县、沾化等县先后发布了保护林木布告。1955年,在
农业合作化高潮中,将个人林木收归集体所有,有的作价不合理,有的没有作价,曾
一度出现毁坏林木现象。1958~1961年,由于“大跃进”、“共产风”的影响和经济
困难,林权体制被打乱,大炼钢铁、大办食堂、无偿平调林木,毁林开荒,乱砍滥伐
,全区64%的林木被毁。1961年12月17日,中共惠民地委下发《关于恢复和发展农业
生产中一些政策问题的意见(初稿)》许多生产大队先后制定了护林公约,基本刹住了
毁林风。1963年,全区各地成立护林专业队,或固定专人护林。
“文化大革命”初期,许多生产大队否定了原来确定的林木权属,林木再次遭到
破坏。1972~1975年,博兴、邹平、沾化三县先后发布护林布告,但收效甚微。197
5年春,在“割资本主义尾巴”的浪潮中,全区破坏私有林木几百万株。是年4月29日
,中共惠民地委下发《关于制止没收自留地和滥伐树木的紧急通知》,制止了滥伐林
木的发生和漫延。
1979年2月28日,惠民地区行署贯彻执行《森林法》和国务院《关于保护林木制
止乱砍滥伐的布告》,颁发了《关于执行林业政策的几项具体决定(试行草案)》,许
多地方组织护林专业队护林,护林开始走向法制的轨道。1980年上半年,全区依法处
理了17起毁林案件,逮捕毁林罪犯13人,乱砍滥伐树木进一步得到制止。此后,在农
业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由于林业政策不落实,生产体制不适应,曾一度出现毁
林现象。据统计,1980年冬至1981年春,全区破坏成片用材林8844亩,“四旁”树木
152万株,林粮间作5000余亩,灌木64万墩,果园1800余亩。破坏最严重的是惠民、
阳信、博兴、无棣、沾化、高青等县。1981年3月10日,中共惠民地委、惠民地区行
署颁发了《关于执行林业政策的十项规定》,明确规定,权属未确定的国有荒地可办
林场或划给社队,或划给社员造林;权属清楚的,县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受法律保
护;现有林木建立专业队管理,林木采伐、出境、加工实行“三证”(即采伐证、出
境证、营业证)制度;以法治林,严禁毁林种田、乱砍滥伐和哄抢国有、集体和他人
林木。4月8日,惠民地区行署又发出《关于搞好护林护树问题的通知》,据此,各县
政府颁发护林布告3000多份,对1980年冬至1981年春发生的71起较大破坏林木案件进
行了审理,依法处理了44起,拘留53人,经济制裁罚款6996元。1982年7月30日,惠
民地区行署批转地区林业局《关于保护林木制止乱砍滥伐风的报告》,11月10日,中
共惠民地委、惠民地区行署发出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
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的通知》,对制止林木的破坏起了一定作用。
1983年,全区推广高青县对集体林地、宜林地实行林业生产投标承包责任制的经
验,出现了一批林业生产专业户、重点户。1984年9月29日,惠民地区行署《关于进
一步放宽林业政策的具体规定》,是年,全区林业专业户、重点户和经营林业的联合
体发展到2772个,造林达4.20万亩,毁林事件大大减少。1985年,全区有5187个村实
行了林业生产投标承包责任制,占85.1%;承包者负责保护、管理所承包的树木,未
承包的林木由集体组织护林队看护,林场的林木由林场派出所负责保护。是年,按照
违反森林法行政处罚规定对18起乱砍滥伐林木事件,进行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