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互助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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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农业生产历史上即有互助变工的习惯,互相调剂劳力与畜力等的使用,对发
展生产起了积极作用。1944年春,境内抗日根据地人民响应毛泽东主席“组织起来”
的号召,走互助合作的道路,并组织了一批插伙组、变工组、帮工队,实行临时性、
季节性生产互助。1945年,博兴县三、六、九、十区组织了一批农业合作社,全县出
现了互助合作的高潮,但未坚持下来。1946年以后,随着土地改革运动的进行,农民
分到了土地,为了进一步发展生产,互助合作得到了发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
夕,全区参加临时性互助组的农户已占总农户的40%。1950年5月中共惠民地委建立
后,提出了“提高、巩固、发展”互助合作组织的方针,开始组织常年互助组。195
1年,全区组织起来的农户已占总农户的70%以上,常年互助组发展到3100多个。12
月5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指出:“发展互助合
作有三种主要形式,即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和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农
业生产合作社”。1952年,中共惠民地委制定了“大力推广常年劳动互助组,有重点
的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规划”,并派工作组到惠民县昭田乡小郭家村进行试办初级
农业生产合作社试点。与此同时,各县也在常年互助组的基础上试办了一小批初级农
业生产合作社。是年底,全区有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50个,入社农民2492户,占总
农户的3.6%;常年互助组1.63万个,入组农民10.43万户,占总农户的15.2%;临时
性互助组4.07万个,入组农民21.20万户,占总农户的31‰。到1955年6月,全区农业
合作社发展到6554处,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18.2%。7月31日,毛泽东主席在《关于
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批评了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所谓“右倾”错误,全区掀
起了农业合作化高潮,到年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14525处,入社社员增到
总农户的66.26%,基本实现了初级农业合作化。同时,各地还试办了一小批高级农
业生产合作社。
1956年1月11日,中共惠民地委发出《关于试办大型农业合作社的指示》,要求
切实搞好,规模上不宜过大,一般150~200户左右,最多不超过300户,凡500户以上
的要经地委批准;在数量上不要办的太多,一般掌握在占总农户的20%左右。由于继
续批“右倾”、批“小脚”女人的深入,在初级社尚待巩固的情况下,全区掀起了小
社并大社,大办高级社的热潮,到3月底,全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3348处,
入社农户占总农户77.7%。基本实现了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化,在农业生产所有制方
面基本完成了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农业生产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然而,由于
生产关系变革过快,办社经验不足,管理不善,有的违背了自愿互利的原则,损害了
农民的利益,1957年开始出现退社单干,农业生产受到了很大影响。是年9月14日,
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全区对所有合作社进行整顿,调
整了一批社队的规模,10月底,全区共有农业合作社5483个,社员124.57万户,占总
农户的96.9%。其中高级社占96%,初级社占4%;一类社占29.6%,二类社占54.4
%,三类社占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