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类 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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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七·七”事变后,日军大举进犯,境内各县相继沦陷。全区广大人民,
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掀起抗日救亡斗争,各地先后建立“游击小组”、“青年抗日先
锋队”、“自卫团”、“护村队”等群众抗日武装组织。1939年境内有自卫团员590
0余人。1940年,境内民兵增加到近万人。1945年,各县、民兵发展到7万多人,自卫
团员30万多人,培养民兵干部400余人。在对敌斗争中涌现出80多名英雄模范和500多
名积极分子。革命根据地内80%以上的村庄建立了民兵组织。
解放战争时期,民兵组织在巩固中发展壮大。1946年,根据渤海军区“结合反特
斗争,巩固发展民兵组织,坚持边缘斗争”的指示,各县普遍建立民兵联防队,区建
警卫营,民兵增至20万人,自卫团员增至70万人。1947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大反攻时
,境内大批民兵组成子弟兵团、轮战团、营和远征爆破队随军征战。同时,结合土改
、大生产、拥军支前运动,对民兵、自卫团组织进行整顿,巩固发展民兵组织。194
8年,共有民兵24万人,自卫团员230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充实区、县人武干部,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1951年
,结合土改、镇反、抗美援朝运动,发展民兵组织,组建基干民兵团、营、连。全区
民兵占人口总数的2.3%。
1953年,实行普遍民兵制,年满18~40岁、身体健康的男性公民编入民兵组织。
县建民兵基干团,乡、村建民兵队部,辖民兵中队、分队,小队、全区共有民兵32.
8万人,其中基干团民兵8.2万人。
1958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民兵问题的决定》,“实行全民皆兵”,全区出现
了大办民兵师的高潮,从农村到城镇,从工矿企业到党政机关和学校,普遍建立了民
兵组织,凡16~50岁的男女公民均编入民兵组织。其中16~30岁(女性至22岁)的青壮
年组成基干民兵;民兵在万人以上的单位建民兵师,不足万人的建民兵团。全区民兵
总数达130万人,占人口总数的30.4%。
1962年,根据《民兵工作条例》,民兵的年龄为16~45岁的男性公民和16~35岁
的女性公民,基干民兵为16~30岁的男性和16~25岁的女性公民。6月,根据毛泽东
主席关于“民兵工作要做到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的指示,对民兵组织进
行整顿,并在基干民兵中组建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和武装基干民兵班。全区实现民兵工
作三落实的连队占40%以上。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民兵组织瘫痪。1973年,王洪文、张春桥等篡改
民兵的性质和任务,以民兵“指挥部”、“小分队”取代民兵组织。全区多数人民公
社成立了民兵“指挥部”,并在许多民兵连建立了民兵“小分队”。“小分队”,脱
离生产,败坏民兵的声誉和优良传统。
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逐步恢复了民兵工作优良传统。1978年,
重新颁布的《民兵工作条例》,将民兵区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按师、团、营、
连、排编制,在基干民兵中编组武装基干民兵。1981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调整民兵
组织的规定,组建民兵组织的重点在人民公社、厂矿企业。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的年龄
改为18~35岁,其中基干民兵的年龄为18~28岁;女民兵可参照基干民兵的年龄适当
选编。将普通、基干、武装基干民兵三种组织形式改为普通民兵、基干民兵两种。凡
符合条件的28岁以下的复、退军人和经过基干民兵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
余编为普通民兵;女性公民只编基干民兵,其数量以县(市)为单位控制在基干民兵数
的10%以内。民兵编制改为以生产大队、厂矿企业为单位,根据人数多少,分别编团
、营、连、排,实行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相结合,基干民兵为一类预备役,普通民
兵为二类预备役。经过调整,全区民兵总数减少61.8%。
1982年,以改革精神进一步调整民兵专业技术分队的布局和编组。1985年,全区
民兵人数下降到人口总数的10.08%,民兵组织更加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