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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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民间发生民事纠纷多由德高望重、公道正义之人充当“说和人”予以调
解,主要靠礼义、人情、道德进行教育,以达和睦相处。
1944年,境内各县的多数区、村先后建立了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民间纠纷。区
调解委员会设脱产调解委员一人,村调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区、村调
解委员会在县司法科的管理指导下开展工作。1946年1月10日,渤海区行政公署发出
指示,要求各县的区设调解助理员,并明确规定了调解助理员的职责任务及开展调解
工作应注意的事项。同年10月,在渤海区召开的第四次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对建立
健全调解组织机构、制作调解笔录、建立汇报制度和调解组织规模活动等做了具体部
署。至年底,各县的区、村大都建立健全了调解委员会,从而为减少群众诉讼、化解
矛盾、增强人民内部团结,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党和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1954年3月
2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确定在基层单位
普遍建立调解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管理。1957年,人民
调解委员会与治保委员会合并改为“人民调处委员会”。1958年7月,全区建乡调处
委员会111个,农业生产合作社调处小组975个。1963年,全区各人民公社、大队全部
重建了调解组织,调解干部达5512人。1~11月份,调解各类纠纷1.74万件,发挥了
调解组织“第一道防线”的作用。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调解工作遭到
了破坏陷于瘫痪,大量民间纠纷无人过问。1973年,法院工作恢复,人民调解工作逐
步转入正常。1980年10月,地、县司法局先后建立,调解工作由司法局管理。至年底
,全区建立调解委员会7245个,占应建数的95%。1983年,全区受理各类民间纠纷1
.7万多件,比1982年同期下降22.3%,共调解各类纠纷1.6万多件,调解率为91.7%
。1984年冬,各县对村一级调解委员会成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了调解
人员的业务素质。各调解委员会在做好调解工作的同时,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
严打”斗争,开展争创“五好家庭”、建设文明村的活动,帮教失足青少年和“两劳
”释放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等。1985年6月,学习烟台市在乡镇建立法律
服务站的经验,至年底,全区建乡镇法律服务站49个,占全区乡、镇、办事处总数的
37.89%,配专职人员113名。到年底,法律服务站审查修订合同220份,介绍公证55
12件,协助办理公证1667件,介绍律师业务259件,调解经济纠纷494件,调解疑难民
事纠纷5763件,解答法律咨询8054人次,代书法律文书52件,进行法制宣传828场次
,受教育人数达66万多人次。全区各乡、镇、办事处共有司法助理员145名,其中专
职的139名。1981~1985年,全区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10万多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