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案件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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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理上诉案件
1950~1985年,惠民分院共受理上诉案件2037件,审结1953件。其中,维持原判
的1051件,占53.8%;改判的508件,占26.9%;发还更审的366件,占18.7%;终止
28件,占1.4%。在改判的508件527人中,改判无罪的56人,免予刑事处分的41人,
减刑的399人,加刑的34人。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一方面使犯罪分子及时受到应
有的惩罚,维护了法律尊严;另一方面使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维护了公民的合法
权益。

二、审理申诉案件
申诉案件一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坚持实事求是,有
错必纠的原则,即:不枉不纵,依法审理。对长期上访申诉无理的当事人,做耐心细
致的思想工作,使其服判息诉;对无理取闹者,给予严肃批评教育。1979~1981年,
全区审结刑事申诉6881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案件占80%。1950~1985年,
全区共审理刑事申诉案件8532件。其中驳回申诉维持原判的6184件,占72.5%;改判
的2113件,占24.8%;终止撤诉的186件,占2.2%;其他49件,占0.5%。在改判的
2113件2196人中,改判无罪的1082人,免予刑事处分的346人,减刑的761人,加刑的
7人。

三、复查纠正冤、假、错案
1953年5月,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开展了复查“三错”案件工作,重点是判处的反
革命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是年,共检查出“三错”案件18件。其中,错捕三件,错
押七件,错判八件。1962年5月,各级法院根据中共中央、山东省委和省高级人民法
院指示,开始对1958~1961年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进行复查。5月至年底,复查内部
脱产人员案件723人,其中:维持原判645人,改判78人。改判人员中,改判无罪8人
,免予刑事处分31人,减刑35人,作其他处理的4人。同时,还复查了生产队以上非
脱产人员犯罪案件398件。1963年2月~1964年2月,复查社会刑事案件6510人,其中
,维持原判的6087人,改判的423人。改判人员中,改判无罪的34人,免刑的54人,
减刑的325人,作其他处理的10人。由于受“左”的指导思想影响,在相继开展的社
会主义教育运动,尤其是“文化大革命”中,又造成了一批新的错案。1979年3月,
全区各级法院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有关规定,抽调干部,组成复查班子,
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以来判处的刑事案件5248件5636人。经复查,维持原判的3
315件3602人,平反纠正冤假错案1933件2034人,其中,改判无罪的955人,免予刑事
处分的200人,减刑的876人,改变性质维持原判刑期的2人,加刑的1人。1983~198
5年,全区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有关政策,复查有关起义投诚、知识分子、台胞台属、
民主党派及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等方面的案件122件122人。其中,维持原判的25件
25人,改判纠正的97人。改判中,无罪的82人,减刑的3人,免刑和不予追诉的1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