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辑 经济审判 资料库:滨州市情资料库 章节:滨州地区志(1840-198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d/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d/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d/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d/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d/section/1/article/19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d/section/1/article/19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80年前,经济纠纷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兼理。1980年后,为了保护经济体制改革 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惠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示, 正式建立经济审判庭。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公布后,开始依法审理 经济案件。1983~1985年,初审经济纠纷案件2118件,结案2009件,其中,购销合同 纠纷581件,建筑工程承包纠纷243件,加工承揽纠纷11件,货物运输纠纷26件,仓储 保管纠纷一件,财产保险纠纷12件,借款纠纷194件,科技协作纠纷一件,农村承包 纠纷168件,买卖纠纷11件,其他合同纠纷761件。1985年,全区共受理农村各类承包 合同纠纷案件168件。人民法院依照《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首先确认经济合同的 效力,区分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界限,本着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合法利益、有 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原则,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一般采用调解的 方法解决。调解无效,及时作出判决,并立即交付执行。对无效经济合同,依照国家 法律、政策,合情合理的解决。对干预或违反合同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建议给予适当行政处分。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对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