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经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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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前,经济纠纷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兼理。1980年后,为了保护经济体制改革
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惠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示,
正式建立经济审判庭。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公布后,开始依法审理
经济案件。1983~1985年,初审经济纠纷案件2118件,结案2009件,其中,购销合同
纠纷581件,建筑工程承包纠纷243件,加工承揽纠纷11件,货物运输纠纷26件,仓储
保管纠纷一件,财产保险纠纷12件,借款纠纷194件,科技协作纠纷一件,农村承包
纠纷168件,买卖纠纷11件,其他合同纠纷761件。1985年,全区共受理农村各类承包
合同纠纷案件168件。人民法院依照《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首先确认经济合同的
效力,区分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界限,本着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合法利益、有
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原则,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一般采用调解的
方法解决。调解无效,及时作出判决,并立即交付执行。对无效经济合同,依照国家
法律、政策,合情合理的解决。对干预或违反合同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建议给予适当行政处分。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对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