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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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案件审判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后,广大妇女迫切要求摆脱封建婚
姻束缚,婚姻纠纷案件上升。1950~1953年,全区共受理婚姻案件2.21万件,其中离
婚案占80%。在审理婚姻案件中,支持广大妇女摆脱封建压迫的正当要求,对虐待和
惨害妇女的违法犯罪分子给予惩罚,对破坏军婚案给予严惩。1962年,全区共受理婚
姻案件1.26万件,占同期民事案件总数的92.3%。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案件中,坚持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提
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反对资产阶级和封建的婚姻观点和习俗,以调解为主,进行思
想教育,改善和巩固婚姻家庭关系。对现役军人婚姻案件从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出
发依法进行处理。1950~1985年,全区共审结婚姻案件88362件,占民事案件的75%

二、赡养和继承案件审判
1950年,人民法院开始受理赡养和继承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坚持依靠群众,调
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解决,调解不成者,依法判决。1950~1955年,全区共审结
财产继承案1514件,占民事案件的43.57%。
“文化大革命”前发生抚养、赡养案件较少,1965年,全区仅审理赡养案件两起
。1983年,全区共审结赡养案件154件。1985年,全区审理赡养案件减少为56件。19
50~1985年,全区共审理继承案件3724件。

三、财产权益案件审判
土地、山林、水利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和有关
政策规定,审理土地纠纷案件,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1956年后,争执土地所有权
案件趋于消失。1980年后,争山林、争水域的纠纷,强占耕地和宅基地等案件上升。
1983年,共审理土地纠纷案1310件,山林、水利案九件。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纠纷案
件时,根据土地所有权归国家与集体所有这个原则,宣传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着重
用调解解决纠纷;审理山林纠纷案件时,从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林木,便于管理利
用资源的原则出发,照顾群众实际需要,合理解决;审理水利纠纷案件时,一般以所
有权或根据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为基础,以便于管理和充分利用为原则,本着团结
、互助、互利的精神,合理解决。1985年,全区共审理土地、山林、水利案177件,
其中土地、房屋案172件,山林、水利案五件。
债务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债务案件多系解放前公民之间的旧债,1950~
1955年,全区共审理1639件。对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债务一律废除,
对农民相互间的债务及其他一切借贷关系均继续有效,本着互通有无,有借有还的原
则处理,依法保护合理的借贷关系;解放后成立的一切借贷关系,双方议定的契约有
效,债务人偿还有困难,则采取调解说服的办法,分期偿还,或偿还一部分,或终止
偿还。
1980年在生产经营和商品交换过程中的借贷买卖、代购代销、加工、承包、劳动
报酬及其他新型的债务纠纷案增多。1983年,全区共审理债务纠纷案94件,本着欠债
还债,欠贷还贷的原则,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依法判决。1985年,全区共审理债务
案件122件。
损害赔偿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损害赔偿案件很少发生。1957年后此类
案件渐多,主要是打架斗殴、邻居关系不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所
引起,多由基层政权或调解组织处理,很少诉讼到法院。1980年后,由法院处理的此
类案件增加,到1985年,全区共审结赔偿案件952件。
房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房屋典当纠纷案件,发生较多。对此类案件,
凡当时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典当关系予以承认,对土改中已经解决的房屋典当关系
不再变动,对典期届满者准予回赎,对典当契约写明过期不赎作为绝卖的按契约规定
处理,对承典人增添或扩建的设备予合理作价,对承典人重新翻新的一般不准回赎等
。对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凡强占公房或无理拖欠租金的,则令其迁出公房或限期付清房
租。对公民个人房屋租赁纠纷,则本着既要保护房主的所有权又要维护房客的承租权
的原则进行合情合理的处理。1953年,全区人民法院共审结房屋案件479件。此后,
随房屋权的进一步明确此类案件逐渐下降,1985年,全区仅审理房屋案件72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