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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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革命案件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为了巩固人民政权、维护社会治安,在党委统一领导下
,依照党的政策和惩治反革命条例,坚决、迅速地判处了一批破坏土改,扰乱社会秩
序的土匪、恶霸、不法地主及其他反革命分子。1950~1953年,全区共审结反革命案
件2195件,对其中血债累累、民愤极大、罪大恶极的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
动会道门头子判处死刑,其他分别判处无期或有期徒刑,或进行关、管、教、放。1
955年贯彻执行既严肃又谨慎的方针,按照正确、合法、及时的原则判决了一批坚持
反动立场、破坏社会主义改造的反革命分子和镇反中漏网的反革命分子。1955~195
6年对少数罪大恶极、怙恶不悛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民愤极大的反革命分子,
依法判处死刑;对坦白、自首、立功者从宽处理,进一步分化瓦解了敌人。同时,遵
照中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对判处的案件进行全面检查复查,总结经验
教训。1957年下半年,受阶级斗争扩大化的影响,审判工作一度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
的矛盾和罪与非罪界限,出现了打击面过宽的问题。“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江
青反革命集团践踏和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炮制“公安六条”,把许多无辜干部群众当
作反革命逮捕判刑,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后经复查平反纠正)。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
后,反革命案件大幅度下降。1980~1985年,全区审结的反革命案件仅16件。

二、刑事犯罪案件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及时审理判决了一批严重刑事
犯罪分子。同时,判处了一批残害虐待妇女的罪犯,保障了《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和
妇女的合法权益。1960年初,刑事犯罪案件上升。1961~1963年,全区重点判处了一
批杀人犯、放火犯、投毒犯、抢劫犯、暴乱犯以及贪污盗窃国家资财的罪犯。1980年
,《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开始全面执行公开审判为重点的陪审、合议、
回避、辩护、上诉等审判制度,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1983年,根据全国人大常
委会决定,全区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在连续三年的“严打”斗争中,各级人
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从重从快的审理判决,稳、准、狠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
子。

三、经济犯罪案件审判
1952年初,“三反”、“五反”运动中。各级法院对侵吞、盗窃国家资财数额巨
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罪犯及时进行了审理判决。1980年后,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
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增加。1982年,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与公安、
检察机关密切配合,积极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审判工作,对起诉到法院的各类经
济犯罪案件,依法及时审理,对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大张旗鼓的公开宣判处理。
到1985年,全区共判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413件。其中,贪污受贿90件,投机诈骗1
98件,盗窃公共财物112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