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监所、劳改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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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所检察
1951年惠民检察分署成立后,逐步开展监所检察。当时办案制度不严,对超时限
羁押人犯尚无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曾一度存有“以拘代侦”现象。1956年,惠民检察
分院开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检察纠正。1957~1960年,贯彻《逮捕拘留条例》,严格
依法办事,防止“以拘代侦”。从1961年起,已判犯人一律送专区以上劳改队改造。
是年,对博兴县看守所不适当的留用11名犯人进行了纠正。1963年,对惠民县公、检
、法部门挪用看守所存的脏款等问题,专区检察分院进行检察并作了处理。1965年,
检察分院会同公安、法院对全区看守所在押犯人进行清理,发现未判犯中有超期羁押
83人,分别依法进行了处理。“文化大革命”中,监所检察中断。1979年,对在押未
决犯进行清理。1982年,检察分院贯彻《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检察试行办法》,在沾
化县看守所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并在全区推广,督促清理全区积案124起。1983年
,全区“严打”斗争中为预防逃跑、自杀事故发生,组织全区监所大检察多次,落实
安全措施57条、堵塞漏洞40个、清除隐患50处,保证了“严打”斗争顺利进行。198
5年,检察分院贯彻山东省检察院看守所检察要点,加强看守所的法律监督、安全检
察和文明管理,纠正超时限羁押三起、干警违法若干起,预防重大事故六起。全区有
六个看守所被评为先进单位。

二、劳改检察
1951年,惠民检察分署不定期派员进行劳改检察。1953年,发现14名犯人逃跑,
即帮助劳改机关分析原因,采取防范措施。1956年,惠民检察分院协助劳改机关清理
老、弱、病、残犯和女犯1037名,其中清理回家638名。同时,还处理了刑满后不应
留场而留场的人员。1958年,并对劳改犯重新犯罪进行检察,共检察专区劳改队犯人
2918人,对违犯队规的进行批评教育,对87名构成犯罪的给以加刑处罚,促进犯人改
造。1959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特赦罪犯的指示,专区劳改检察机关协助和监督省属
渤海、五一劳改农场和专区三个劳改队赦放罪犯。1962年,劳改检察机关对1958~1
962年受理的857起“三类人员”(刑满就业人员、犯人、劳教人员)的批捕、起诉、加
刑案件进行复查,发现并纠正了有关的问题。1984年5月,惠民地区检察分院和滨州
市检察院各派一名检察员驻地区劳改支队进行检察,贯彻执行《劳改检察试行办法》
,协助劳改机关落实“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搞好防范工作。1985年,驻劳
改支队检察员对四起犯人脱逃案件进行了起诉处理,并召开犯人奖惩大会,宣布加刑
四人、记过警告处分五人、减刑13人、假释五人、记功表扬13人、奖励22人,促进了
犯人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