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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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贪污案检察
1951年,惠民检察分署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严惩贪污的规定和省
检察署的指示,开始对贪污犯罪进行检察,并处理贪污案件五起,其中起诉两起。1
952年,检察分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规定,对“三反”运动中揭
露的465起贪污案进行复核和鉴别。1953年起,全区检察机关以保卫粮食统购统销为
中心,加强对贪污犯罪的检察,保证了统购统销的顺利进行。1958~1960年,全区共
逮捕贪污犯301人,出现了打击面过宽的问题。1960年,根据上级指示及时进行了纠
正。1961年,检察机关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件145起171人。
其中,逮捕人犯53人,管制32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86人。1964年,依法起诉贪污
盗窃案件10起。1978年后,检察机关对全区180多个经济部门进行调查,掌握了经济
领域贪污犯罪的特点、规律。1979年,全区金融系统清查出有贪污问题的人员80人,
贪污款额达8.2万元,其中千元以上者12人。1980年,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
件管辖范围开始受理行贿受贿案,立案标准一般在1000元以上。1984年,贪污犯罪案
件处于上升趋势。1985年,全区检察机关派出144名干部,调查381个单位,发现线索
88起,立案39起,其中,大案12起,均依法进行了查处,并立案查处2000元以上或实
物折款2000元以上行贿受贿案件13件14人。

二、盗伐、滥伐林木案检察
破坏盗伐林案原由公安部门查处。1980年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开始立案查处盗伐林木案件。到1985年
,全区立查盗伐、滥伐林木案35起,分别作出批捕、经济处罚、进行教育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