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法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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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检察
1951年,惠民检察分署配合地纪委处理公务人员违法乱纪、渎职等案件20起,其
中依法立案处理四起。1952年“三反”、“五反”运动中,配合纪监部门处理违法乱
纪案件47起。1953~1955年,检察分署(院)重点检察了在粮食统购统销工作中某些干
部的违法乱纪行为,对罪行严重、民愤较大的违法案件依法进行惩处。1956年秋,在
处理部分群众闹退社问题中曾有不按法律手续办事的现象,检察分院查处违法案件7
3起,其中,起诉占61%,免诉占14%,不起诉占25%。1958年对乱罚劳役、罚款、
罚粮、罚工分等重大违法乱纪的典型案件大张旗鼓地进行处理。1960年,全区共逮捕
严重违法乱纪分子105人。1962年后,违法乱纪案件逐年下降。“文化大革命”期间
,案件面广量大。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后,在处理违法乱纪的同时,对“文化大革命
”遗留案进行处理。1980~1985年,共处理违法乱纪案件31起。

二、渎职检察
1958~1960年,火灾、水灾、中毒、工矿事故等较多,各级检察机关对情节特别
严重、责任比较明确的构成犯罪的案件,按照自侦案件批捕手续和法定程序依法进行
处理。1980年11月,全省经济检察会议拟定了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立案标准。据此
,到1985年,全区共立查重大责任事故案九起、玩忽职守案三起,侦查终结后,起诉
六起、免予起诉三起、撤销案件三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