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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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建立之前,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均由公安局负责办理。1951年,检察机
关建立后,开始对违法乱纪、贪污、盗窃案件进行审查批捕。1955年8月,开始承担
对刑事案件审查批捕。是年11月开始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1958年,公、检、法
三家实行“分片包干”、“一杆子插到底”的办案办法,法定办案程序被打乱。195
9年,全区县级公、检、法机关联合成立政法部,实行“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
员”,只讲配合,不讲制约,办案质量下降。1961年,恢复各项办案制度,按法定程
序开展审查批捕工作。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刑事检察受到冲击被迫中断。
1968年,公、检、法机关实行军事管制。1973年5月军管会撤销后,检察机关的职能
由公安机关行使。1978年10月,全区检察机关重建,刑事检察得到恢复。1980年,刑
事诉讼法、刑法全面实施,刑事检察进入一个新时期。

一、审查批捕
1954年,惠民检察分院与公安、法院配合,保卫粮食统购统销,对反革命、不法
地主和较大投机奸商予以打击。1955年,对在农村社会主义改造中乘机进行破坏的残
余反革命分子,及时按法定程序审查批捕。1958年,由于“左”倾错误影响,批捕案
件质量明显下降。1962年,检察分院总结1958~1961年批捕工作中的教训,纠正“左
”的倾向。1963年起,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批捕的规定,对案件认真进
行调查和审查,集中打击少数,改造多数。1964年,重点对杀人、放火、放毒、行凶
报复等民愤很大的现行罪犯及时批准逮捕,并配合公安、法院大张旗鼓地处理。对有
破坏活动,但罪行较轻、民愤不大的,依靠群众,查对事实,征求意见,就地进行处
理。“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无政府主义和派性干扰,曾出现滥捕现象。1978年10月
检察机关重建后,严格按程序办事,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批捕案件,采取快审、快查、
快批的办法。1979年,批捕案件审结时间由原来的20天,缩短为11天。1980年,为了
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杀人、抢劫、强奸、放火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
子,检察机关主动参与公安预审,做到快审查、快研究、快批捕。
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为加快
办案时间,公、检、法联合办公,侦察、批捕、审判一起进行,致使错捕率达5.1%
。通过案件质量调查及时进行了纠正。1984~1985年,继续进行“严打”斗争,审查
批捕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继续贯彻“从重从快”的方针,突出一个“准”字,对重
大案件提前介入,掌握批捕主动权,全部案件平均审查批捕结案时间为4.5天,准确
率达98.7%。

二、审查起诉
1954年,检察分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对自侦案件提起公诉。1955年1
1月,全面开始审查起诉工作。1956年,根据“既合法,又敏捷”原则和互相监督、
互相制约的精神,检察机关对公安部门移送的起诉案件,及时审查、核对证据,一般
在2~5天内作出起诉与不起诉的决定。1958年,检察机关改变起诉前一律讯问被告的
做法,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随审结、随起诉。1959年,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
效果,审查材料实行专人负责,检察长把关和党委决定相结合的办法。1963年后,全
区审查起诉严格按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办事,办案质量明显提高,起诉案件准确率达
99.82%。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步加强,审查起诉走向法律化
,制度化。1981年,检察机关对重大复杂案件参与现场勘查和预审活动,起诉案件准
确率达98%。1983年开始“严打”斗争,起诉工作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办案方针,审
结案时间大为缩短。此后,普遍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稳、准、狠地打击了犯罪。

三、出庭支持公诉
1955年,检察机关开始承担出庭支持公诉。1957年,检察机关对于典型的现行破
坏活动重大案件,协同法院赴发案地出庭支持公诉,大张旗鼓地进行公判。1958~1
960年,由于“左”倾错误影响,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流于形式。1961年,恢复行之有
效的制度,出庭支持公诉重新走向正轨。1963年,全区检察机关同法院共同建立了办
案制度,出庭支持公诉率达98.05%。1980年,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
,检察机关认真总结出庭支持公诉的经验教训,学习外地经验,出庭公诉步入制度化
、规范化轨道。
1983~1985年,开展“严打”斗争,法院审判案件,检察机关均派员出庭支持公
诉,配合审判长进行法庭调查,据理答辩,选择重大案件发表公诉词,揭露犯罪,教
育群众,发挥了职能作用。

四、监督抗诉
1955年,随着出庭工作的开展,检察分院通过审查判决副本,对判决不当案件提
出抗诉15件,法院均作了改判。1956年,检察分院确定有重点地参与公安机关预审活
动和重大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一经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建议纠正。翌年,参与公安
预审61次,参与勘查现场39次,参与破案、研究案情35次,参与重大案件全部侦查活
动四次,参与某些侦查环节172次,审查判决副本1986件,共向公安部门发出纠正违
法通知书、建议书10次,提出抗诉44件,法院改判34件。1963年,全区检察机关与公
安、法院建立联系制度,发挥了互相制约作用。是年,共发现违法行为33件,向公安
提出建议22件,公安部门处理17件。1980~1985年,全区检察机关通过侦查活动监督
,发现违法行为95件,对情节严重的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对认定事实和运用法律不当
,量刑畸轻的五起案件依法提出抗诉,法院审理改判四起,并向法院口头提出纠正违
法1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