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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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毒、禁赌、禁娼
禁毒1933年6月,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设立戒烟所,开展禁毒活动,吸毒稍有收
敛,但始终未能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严禁
鸦片烟毒的通令》,全区广泛开展禁烟、查烟和收缴烟土、烟具活动,不少贩卖、吸
食鸦片和海洛因者陆续投案自首。1953年,博兴县二、四区(今兴福、曹王一带)有农
民种植罂粟,一些贩毒者趁机重操恶业,县公安局进行严厉打击,并召开群众大会,
当众烧毁鸦片50多两和罂粟株棵。到年底,全区共揭发出毒犯170人,收缴鸦片120余
两,烟枪三支,对吸毒、贩毒者均依法严惩。自此,吸毒、贩毒在境内基本绝迹。1
976年7月,邹平县西董公社大马峪村和惠民县淄角镇的乡村医生种植罂粟800余株,
地区公安处派员对违法者批评教育,并将罂粟棵种销毁。
禁赌解放前,境内赌风盛行,虽有禁律,但收效甚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
,各级公安机关多次开展打击赌博活动,取缔赌场,没收赌具,基本上刹住了赌博风
。1957年春节期间,在部分城乡赌博之风又起,各级公安机关及时进行打击,共发现
、处理赌博案件47起、聚赌分子165人。此后,公安部门采取发现一起,教育或打击
处理一起的办法,打击和抑制了赌博的发生与漫延。
禁娼解放前,境内有暗娼,部分县城有妓院。解放后,公安机关多次发布命令取
缔暗娼和妓院。对于因生活所迫、受人利诱堕为娼者,进行教育挽救,令其从良,帮
助安家,从事生产劳动,走向新的生活道路。对少数屡教不改的娼妓,进行管制或劳
动教养。
1978年后,有的个体经营的旅馆等单位开始出现引诱、容留妇女卖淫。1983年开
始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斗争中,将以营利为目的卖淫女流氓和引诱、容留妇女卖
淫的犯罪分子列为打击重点之一,经过三次打击活动,全区共收审卖淫女流氓91人,
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97人,均依法进行了处理。经过这次打击后,娼妓活
动一时收敛,但此种现象时有发生,必须经常进行教育和打击。

二、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在土地改革、划阶级定成分后,即开始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坏分子(简
称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工作,使其在群众监督之下在劳动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
动者。1954年,开始对四类分子的评审、摘帽工作,有一批改造好的四类分子摘掉了
帽子。在农业合作化中,表现好的允许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作为社员;表现一般的
,作为侯补社员;表现坏的,交给合作社管制劳动。据部分县的典型调查统计,195
6年改变成份为正式社员的四类分子占四类分子总数的15.8%,作为侯补社员的占61
.8%,交合作社管制劳动的占22.4%。1963年,经过评审,又给一批改造好的四类分
子摘掉了帽子,同时给少数摘帽后又表现不好的重新戴上帽子。1964年,根据中共中
央指示,全区对错划、漏划四类分子进行清理纠正和普遍评审。经过评审,全区有7
%的四类分子重新戴上帽子。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
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全区97%以上的四类分子摘掉帽子,只对极少数尚未
改造好的继续监督改造。1983年,全区四类分子全部摘帽,其子女家庭出身一律改为
社员,监督改造四类分子的工作全部结束。

三、打击刑事犯罪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人民同刑事犯罪的斗争主要是打
击土匪、恶霸、流氓、海盗的抢劫、杀人和贩毒等,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打击刑事犯罪一直被视为治安工作的重点。1950年,刑
事犯罪伴同反革命活动猖獗一时,全区发生各类刑事案件2500余起,经过“镇反”运
动和集中打击刑事犯罪分子,全区刑事案件下降到每年1000余起左右。1954年,全区
对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进行破坏活动的刑事案件增多,根据全国刑事侦察工
作会议精神,进行有力地打击。到1956年,全区刑事案件比1955年下降43.3%,出现
了社会秩序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局面。1960年,国民经济暂时困难,刑事案件回升
。1961年,全区发生刑事案件1000多起,其中盗窃、抢劫财物、粮食的案件最为突出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指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区刑事案
件逐年下降,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第
二个好时期。
“文化大革命”期间,无政府主义泛滥,刑事犯罪案件上升。1967年,全区发案
率比1966年上升30%。1973年,全区刑事案件比1966年增加一倍,其中大案上升幅度
尤为突出。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会秩序逐渐好转,刑事案件减少。1980年后,
全区刑事案件上升,尤其是杀人、抢劫、强奸等大案增加。1983年8月,中共中央决
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根据中共中央和山东省委的指示,全
区统一行动,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惩处了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
。经过两年多的斗争,到1985年,全区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

四、枪支管理
1946年6月,渤海行署发布枪支管理训令,规定凡佩带枪支的人员一律发给持枪
证,凡无证枪支,视为非法武器,予以没收。
1951~1962年,全区进行三次枪支清查登记。对报废的枪支弹药销毁,能用的枪
支弹药严格佩带范围,实行发持枪证制度。1981年,根据公安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全区组织力量,统一时间和要求,对枪支进行全面清理、登记
、发证,摸清了枪支底数,加强了枪支管理。

五、特种行业管理
1951年开始,全区公安机关对私人经营的旅店、客栈、马车店进行管理,建立了
来客登记并按时送公安派出所备查的制度。1957年后,全国工商、供销、公安等七个
部门联合发出关于特种行业管理登记的通知,全区对特业户逐户检查,建立开、歇业
审报制度,进行经常性的管理。1982年5月3日,召开全区特种行业管理工作会议,对
旅店、旧货修理、印铸等行业进一步加强了管理,以堵塞犯罪分子吃、住、行、销的
空隙。1984年,根据公安部指示,对旅店业、刻字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
卖行业加强治安管理,破获较大的偷盗金属物资、诈骗等案件22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