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民国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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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初,沿用晚清府、州县制,保留原机构,只将武定知府改为
府尹。1913年始,废府州制,改为省、道、县三级,县衙改称县公署,知县改称民政
长,后又改称县知事。1925年,于惠民城设武定道公署,置道尹,兼任惠民县知事。
道公署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科,各科有科长一人,科员若干人。县公署一般
设总务、财政、民政、司法四科,有科长一人,科员2~4人。在此期间,文官任用分
为特任、简任、荐任与委任四种方式。道尹为简任官,由北洋政府任命;道属官与县
知事为荐任官,由省最高行政长官呈请北洋政府任命;县属官为委任官,由省最高行
政长官任命。所有官员主要从社会和学校毕业生中保举以及退伍军官中选拔,并经省
政府铨叙机关审批,所有人员必须经学校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任用。1928年,废道,
只存省、县两级,县公署改称县政府,县知事改由国民党中央政府委任。1936年,省
以下设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有专员一人,代行省政府职权,督察各县行政、维持治安、
推行法令。专员公署设秘书室、视导室和一、二、三科,各科室设主任或科长一人。
抗日战争爆发后,曾在境内置鲁北行署,有主任一人,设政务、保安、秘书三个处,
有处长、科长、秘书等若干人。1945年10月,鲁北行署改为省政府鲁北办事处,但因
境内已解放,国民党政权无法活动,遂相继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