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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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人民政府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在废除国民党政府制
定的劳工法的同时,建立起真正体现劳动人民利益的劳动法规,在普遍推行劳保制度
的同时,对特殊工程及女工的劳动保护都有一系列特殊的规定。1952年,全区国营企
业贯彻“保安第一”的生产方针,设立安全机构,加强安全措施和建立劳动保护组织。
1958年“大跃进”期间,片面追求高速度,劳动保护工作被忽视。1963年,国民经济
开始好转,专区劳动、工会等部门要求各企业在制订劳保计划时,编制劳动保护费用,
但未得很好实施。“文化大革命”期间,劳保工作受到干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全区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条例,劳保工作列入企业议事日程。1985年,全区建
立劳动保护委员会231个,配备劳保检查员2345人。

一、防尘防毒
1962年,根据国家劳动部《关于防止矽尘危害工作情况及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
粉尘、铅尘比较严重的北镇拖拉机修配厂、北镇印刷厂等单位,分别采取了湿式作业、
密封排尘及个人防护等综合措施。1963年,专署计委、卫生局和专区工会办事处联合
发出《关于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的意见》,要求企业采取“八字” (水、风、密、护、
管、改、教、查) 综合预防措施,矽尘危害得到初步控制。1977年,全区新建、扩建
厂矿日益增多,地区劳动局、卫生局根据全省防尘、防毒工作会议精神,召开全区防
尘、防毒工作会议,并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安全卫生大检查,对查出的63处尘毒作业点
和111个扬尘点,进行了粉尘浓度确定,对从事铅、苯、汞、粉尘作业的878名人员进
行了全面体检、 复查,查出矽肺病患者20人,占普查人数的2.67%。1979年9月,地
区安全办公室、劳动局等单位联合对全区厂矿企业进行安全卫生大检查,共查出有尘
毒的企业393个, 矽肺病人7名,疑似矽肺病人42名,其他职业病人2名。1983年,地
区劳动局、 卫生局通过对全区接触尘毒作业的3982名职工查体,共查出矽肺病人164
名,疑似矽病人51名,并逐步建立职业性危害档案和健康卡片,掌握尘毒治理的第一
手资料。1984年,在全区466个企业中普查了6.2万名职工,查出23名矽肺病患者,分
别进行了住院治疗、休息、调换工作等处理。

二、劳保用品
1957年后,为防止各种职业毒害和外伤,根据省劳动局发布的《关于发放防护用
品的原则规定(草案)》,开始向工人发放防护用品。1962年,对从事有害、高温、井
下作业的工人,分两类发放保健食品。一类,每人每月二斤鱼、一斤肉、半斤油、半
斤糖及70%的细粮;二类,每人每月二斤鱼、一斤肉及50%的细粮。1963年,实行国
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按行业,分工种,发放劳保用
品,包括防磨损、防污、防尘、防毒、防打击、防电、防寒、防潮、防高温、防强光、
防噪音、防辐射以及高空作业、野外和露天作业防护用品等。“文化大革命”期间,
正常的劳保用品一度被视为“经济主义妖风” 受到批判。 1973年,劳保用品改实行
“民主评议,领导批准,物尽其用,以废换整,为公使用,节约归公”的制度。1974
年,对接触有毒物质和从事矽尘作业、放射性作业的职工,每人每天补助0.24元,从
事高温作业的每人每天补助0.19元。1978年后,有的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错当福利待遇
发放。 1979年, 全区享受保健食品制度的单位扩增到238个, 职工增加到4168人。
1983年后,全区统一执行省政府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和不同行业同
类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某些错误做法逐步得到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