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用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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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雇佣劳动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境内用工多为私人雇用,或经人介绍,或由保人担保,
或口头约定,一般没有雇用契约,雇主可随意解雇,生活安全均无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私营、公私合营企业仍实行雇佣劳动制度。人民政府为
保护工人利益,制定了缩短工作时间,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工人政治、经济地位等多
项政策措施。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雇佣劳动制废除。

二、固定工制度
1952年2月, 全区开始实行由劳动部门统包统配以固定工为主的用工制度。1956
年,企业推行“两种劳动制度”,即固定工和临时工、轮换工制度。“文化大革命”
开始后,两种劳动制度受到批判,并于1968年恢复单一的固定工制度。到1972年,企
事业单位使用的临时工、亦工亦农合同工(属临时范畴)绝大部分办理了固定工转正手
续。1984年,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此后,除统一分配的复员、退伍军人和技工学校
毕业生外,停止从社会上招收固定工。1985年,全区固定工占全部职工人数的比例降
为81.7%。

三、临时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企事业单位凡季节性、临时性的劳动,多招用临时工,
需要即招,不用则辞。1971年,根据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关于临时工制度改革问题的
通知》,全区企事业单位临时工陆续转为固定工。同时,将临时用工纳入计划管理轨
道, 临时工比例开始减少。 1978年,全民所有制单位临时工占全部职工的24.5%,
1981年占17.6%,1985年占18.33%。

四、合同工制度
1965年,北镇棉纺织厂在筹建中从农村招收了一批亦工亦农合同制工人,1968年
绝大多数转为固定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对劳动制度进行重大改革。1984
年,县以上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招收工人开始实行合同制(国家控制数额)。
工人被录用后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短期五年,长期15处,期满后可以续订或自然解
除。合同制工人政治待遇、社会地位与固定工相同,工资略高于固定工。是年全区招
收合同制工人3511名, 占职工总数的3%。1985年,招收合同制工人6320人,占职工
总数的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