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政权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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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境内乡村政权一般实行乡里制,即县下设乡,乡下设里;乡设乡长, 里设
里长。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 ,清廷颁布《城镇乡自治章程》,基层政权实行城、
镇、 乡制, 即府、县治所驻地之城厢设“城”,5万人以上设“镇”,不满5万人设
“乡”。城、镇、乡设董事会和议事会,选举产生总董、董事、议长、议员,任期二
年。
民国初期,境内沿用清末“城镇乡”制。1928年,根据国民党政府的组织法,境
内基层政权逐步实行区、乡(镇)、村、闾、邻制。10~50乡镇为一区,设区公所;百
户以上村或不满百户小村联合数村为一乡,设乡公所;百户以上街市设镇,设镇公所;
乡镇辖村,村以下25户为一闾,五户为一邻。自上而下分别设区长、乡长、镇长、闾
长、邻长。1930年,各县乡村推进保甲制,10户为一甲,10甲为一保,设保长、甲长。
1939年,实行区、乡(镇)、保、甲制。15~30个乡、镇设一区,置区署,设区长一人,
指导员2~5人; 10~15保设一乡或镇,置乡、镇公所,设乡、镇长,副乡、镇长;6
~15甲为一保, 置办事处,设保长、副保长;6~15户为一甲,设甲长。保甲长负责
清查户口,监督言行,宣传国民党之党化教育,摊收苛捐杂税,组织地方武装。在抗
日根据地, 根据山东省临时参议会1940年11月7日公布的《山东省战时县、区、乡各
级政府组织条例》实行区、乡、村三级政权制。区建区公所及区政委员会,设区长、
副区长,区长兼任抗日武装中队队长;乡建乡公所及乡政委员会,设乡长、副乡长;
村设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推选村长、副村长。1941年,省战工会决定,在村级
工作健全的地区,取消乡级建制,设立中心村。后将中心村改为行政村。区、村政权
建制沿至全国解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根据政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民主建乡指示,全区农村实行
区、 乡、村三级政权建制,全区按500户或3000人左右、或五个左右自然村为一乡,
普遍建立乡政权。 全区共设94个区,760个乡。区为县政府派出机关,乡设人民代表
会议和乡人民政府。乡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1~2人;乡政府设乡长一
人、副乡长1~2人、委员7~11人,下设民政、财政、民兵、治安保卫、建设、生产、
文教、调解委员会。1954年,全区普遍召开县、乡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基层选举,健
全乡级政权组织。1958年全区实现人民公社化后,实行政社合一,基层政权由公社和
生产大队代替。公社设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设社长一人、副社
长若干人(后改为主任、副主任),下设农业、林业、水利、工业交通、供销、粮食、
信用、财政、文教、劳动福利、人民武装等部门。人民公社划分为若干生产大队,多
数以大自然村为一生产大队,小村数村合一生产大队。生产大队是公社社委会的下属
行政和生产组织,生产大队的队长由社委会委员兼任。生产大队下的生产队是生产单
位。生产队长由本队社员大会选举产生。1960年后,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公社、生
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制。公社设管理委员会,有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生
产大队建立管委会,设大队长、副大队长和委员若干人,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每年
至少召开两次;生产队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设队长一人,副队长2~3人,会
计1~2人,保管一人。198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关于实行政社分开
建立乡政府的通知》,翌年全区进行社改乡,基层政权恢复了乡村制。乡、镇设人民
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设乡、镇长,副乡、镇长,下设文书和民政、
司法、财政、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生产建设、乡村建设助理员;建立村民委员会民
主选举村长。1985年,全区撤社建乡工作结束,共建148个乡镇(含33个镇、三个街道
办事处和沾化海防办事处)6093个村民委员会、23162个村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