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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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以后,全区开展了大张旗鼓宣传学习、贯
彻实施婚姻法的活动,废除了封建包办婚姻,实行了男女婚姻自由,禁止早婚、重婚、
童养媳和买卖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和寡妇改嫁自由,并从1950年下半年起实行婚姻
登记,由县民政部门主管,区公所承办;男女双方自愿结婚或离婚,必须到一方户口
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结婚时,携带户口证明和所在村或工作单位出具
的关于本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填写申请结婚登记表;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者,审
查是否自主自愿,是否符合法定婚龄,是否符合一夫一妻制,有无属于禁止结婚的血
缘关系和不准结婚的疾病等。提出离婚申请时,需填写离婚申请表,对申请离婚者,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离婚原因,是否双方自愿,对子女和财产处理是否达成协议,对未
达成协议或一方坚持离婚者,转法院处理。经审查,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者,准
予结婚或离婚,发给结婚证或离婚证;对复婚登记者,发给结婚证书时,同时收回注
销原发给的离婚证件。 1978-1985年, 全区登记结婚16.67万对, 复婚169对,离婚
2711对,另有1584对申请离婚经调解无效转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