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福利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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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全区建立福利生产厂(组)29处,生产砖瓦、陶器、鞋帽、被服等40余种
产品, 年产值285万元,解决了1600余户烈军属、荣复军人的就业和生活问题。“文
化大革命”期间,全区社会福利厂撤销。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区城镇
社会福利生产逐步恢复发展,到1985年,各级各类福利生产单位达42处,其中,福利
工厂41处(城镇办17处,乡村办24处),就业人员565名,其中安排残疾人员178名,救
济对象160名,优抚对象227名;社会福利服务业企业一处,职工27名,内有残疾人员
七名, 优抚对象三名。另有城镇街道分散安置残疾人员就业194人。根据国家关于福
利生产单位减免税的规定,凡四残人员(盲、聋、哑、残)占生产人员35%以上的福利
工厂,免缴所得税,超过50%以上的,免缴产品税、营业税和增值税,超过10%,未
达35%以上的减半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