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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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除大的灾害由皇帝拨库银赈济以外,社会救济一般由地方慈善团体办理,
多属施舍性质。国民党执政时期,各县设赈济会,经费自筹,因抗日战争爆发,未发挥
作用即自行消亡。
抗日战争时期,境内各抗日根据地先后建立了人民政权,组织群众发展生产,厉
行节约,开展互助互济,克服战乱与灾荒给人民造成的生活困难。1945年境内解放后,
渤海区各级建立救济委员会,调查统计战争损失,施行救济,安置流亡难民,恢复生
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逐步建立起了完善的社会救济保障制度。

一、城乡困难户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由于长期战争,区内人民生活普遍处于贫困之中,灾民、
难民、无业游民、失业人员和孤老残幼生活更苦。为了医治战争创伤,安定人民生活,
稳定社会秩序,各级党委政府动员组织人民自力更生,劳动互助,生产自救,节约度
荒,并连续拨发救济款,帮助困难户安家落户,解决吃、穿、住和医治疾病的困难。
1950年, 全区共募集救灾棉衣1.5万件,滨县、沾化、蒲台、博兴、高青五县发放救
济粮9.25万公斤。1951年7~12月,全区发放救济款8478.08万元(旧人民币),救济粮
34.5万公斤,并结合土地改革,使无地、少地贫民分到土地,帮助无业游民安家定居,
从根本上消除了旧社会遗留下的社会病态。1952年,为解决贫困农民的生活和生产资
料困难,全区12县发救济款5899.37万元(旧人民币) ,小米350万公斤,发寒衣贷款4
亿元(旧人民币)。
1953年开始,社会救济转入正常,国家每年拨出经费给救济对象以定期或临时生
活救济, 主要是救济棉衣、 棉被和疾病医疗补助, 以保障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
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 农村救济对象主要靠农业社和生产队照顾,符合条件
的由集体实行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的“五保”制度,城镇社会
救济以组织生产自救为主,国家只对贫困社队中缺乏劳动力、无依无靠的孤寡老弱残
疾人员, 以及因天灾人祸无法维持生活者给予经济扶持。1953-1958年,全区共发放
救济款765万元,年均127.5万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发放救济款最少的时期。
1959-1961年生活困难时期,全区发放救济款2090万元,年均696.67万元。196 3
-1964年, 连续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加之在国民经济调整中精减下放职工,城镇闲散
人口增加, 困难人口大量增多。1963-1965年,全区救济455.16万人次, 共发救济款
6090万元,年均2030万元,为历年发放救济款最多的时期。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 期间,社会救济工作受到极左错误的影响,一些长
期困难户得不到救济, 生活更加困难。1971-1976年,全区共发救济款3785万元,年
均630.8万元,比1963-1965年的平均数减少68.9%。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全区社会救济工作逐步转入正常,每年发放救济
款稳定在800万元左右。 1980年以后,实行社会救济与扶贫相结合,帮助困难户脱贫
致富,农村形势逐年好转,救济对象逐年减少,到1985年,全区享受救济的人数减为
4.03万人,救济款减为146万元,比1961年减少88.1%,比1978年减少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