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d&A=1&rec=142&run=13

1954年12月,根据内务部、财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通知,对已基本丧失工
作能力无法继续在部队服役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初期入伍的团营职干部
转地方长期供养。1956年,根据省民政厅通知规定,对在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休养的
人员,本人自愿回家或在配偶家中休养的实行分散供养。1958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
《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军队干部退休走向制度化,实行分散安置,
无专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直到1974年, 全区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27人。
1975年8月13日, 国务院重新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的暂行办法》后,全区接
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42人, 此后, 每年增加。1981年,全区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
131人, 地、 县民政部门设立专门安置工作机构, 开始建立军队退休干部休养所。
1983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民政部门管理,全区接收军
队离退休干部144人。1985年,全区配备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人员37人(地区4人,
县市33人) ,建立军队干休所九处,全区累计接收安置离退休干部1500人,其中,离
休231人,退休1269人;当年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158人,其中,离休79人,退休79人。